二審終審制度,指訴訟案件經過審判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審理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審理,
二審審理,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與裁決,以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的目的在糾正第一審可能的錯誤裁決,結束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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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在不同國家有不同實現方式。大致來說,有三種方式:復審制、事后審制、續審制。
- 復審制屬于以上訴為主的制度體系,指當事人不滿第一審裁決后,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對案件進行復審。復審的目的在審查上訴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應推翻原裁決結果。復審權屬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同于二審的強制審理。
- 事后審制是指案件審理后,不滿裁決結果的當事人請求將案件轉由其他法院進行再審理。事后審的申請權屬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不屬于法定程序。其是否批準允許的判斷依賴于是否發現明顯錯誤或新的證據。事后審的目的在糾正錯誤裁決,結束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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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審判中運用較多,法庭更加上訴人的請求,進行審理。并不進行全面審查。
- 續審制度指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內發現新的證據后,當事人可請求對案件進行二審。續審的適用有較高門檻,需證明續審可以改變原裁決結果或案件事實認定有重大變更。續審僅糾正已作出裁決產生的影響,終止案件審理。
在刑事二審中應用續審制較多,續審制只審理法律使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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