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博主自稱系新匯集團法定代表人馮爽,多次在社交媒體發(fā)“公開信”,向嘉倫咨詢公司員工及投資人等“澄清”,其并未參與該公司及關聯(lián)企業(yè)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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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并非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嘉倫咨詢公司的董事長。”馮爽在公開信中解釋,他疑遭相關涉案者構陷,“煽動員工和投資人把我視為董事長,引起諸多人的誤解。”
筆者輾轉聯(lián)系到馮爽的親屬,確認該“公開信”系馮爽所發(fā)。信中,馮爽描述,自己的父母、兄弟、兒女等親人因上述“誤解”多次遭到有關人員的騷擾,“除給生活帶來諸多不利外,甚至生命安全也被威脅!”
天眼查查詢顯示,新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匯集團”)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冊資本過億,是一家位于青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yè)為主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系馮爽。
天使卓越(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天使投資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冊資本3100萬元,是一家民營投資管理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闞某。“歷史股東信息”顯示,馮爽在2016年7月便退出。
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天使私募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專注于私募股權及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管理服務,注冊資本3000萬元,由青島的兩家公司持股,法定代表人系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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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倫(青島)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嘉倫咨詢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是一家位于青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yè)為主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系張某。
上述“公開信”提到,馮爽曾是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后為專注于新匯控股的實業(yè)項目等工作,他陸續(xù)辭去執(zhí)行董事和總經理職位,名下股權分別轉給王某實控、位于青島的兩家公司。
據馮爽描述,2017年,他將上述兩家天使公司的實際經營控制權全部交接給王某。次年,從公司辦公地搬離。辭去相關職務后,他再未參與天使公司及關聯(lián)企業(yè)的經營活動事項。
當然,馮爽在“公開信”中并未否認新匯集團與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他向王某介紹項目情況,王某評估后再以投資或借款的形式,給公司提供資金。這兩家天使公司的款項流入新匯集團,系對新匯名下項目的借貸股權投資資金。
據描述,按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約定,深圳天使卓越私募基金公司以“投資”、“借款”形式,為新匯公司和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新匯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股權投資合同返回相應的本金和分紅。
馮爽在“公開信”再三強調,他未參與嘉倫咨詢公司、深圳天使卓越、北京天使卓越等公司的相關經營業(yè)務、資金管理及發(fā)行產品等重大事項。
馮爽說,2024年7月,嘉倫咨詢公司因涉嫌非吸犯罪被警方立案偵查。事后,經了解,王某“煽動員工和投資人把我視為董事長,引起諸多人的誤解”。
為此,馮爽向嘉倫咨詢公司的員工及投資人等鄭重聲明——他本人并非是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嘉倫咨詢公司的董事長,如有人再惡意傳播這類不實言論,他將依法維權。他本人對此聲明!
單方的“澄清”,并不能左右辦案機關依法依規(guī)偵查。當然,筆者一定程度上也能理解這位80后民企老板為何發(fā)“聲明”。這至少能讓投資者等人知曉一些情況。
先來看該“公開信”中提及的非吸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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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筆者暫時無法確認嘉倫咨詢公司是否犯非吸、或是向多少人非吸。但從以往此類案件來看,投資者大都人數眾多,且犯罪行為會給這些人造成財產損失。
因此,打擊犯罪的同時,如何盡最大努力維護和追回投資者損失,這是辦案機關必須解決好的重要事情。
在筆者來看,司法機關在追蹤涉案款流向時,也要嚴格區(qū)分吸收錢款者與合法使用者。如果是相關公司或平臺非吸后,其他非關聯(lián)的公司以合法借貸形式使用,那就不一定涉及刑案。辦案機關在最大限度追贓挽損的同時,也要積極引導百姓增強防范意識,提醒投資者等人理性維權、依法辦事。
所謂司法正義,就是要讓有罪者當受其罰,讓無罪者不被苛責追究,程序公正、過程透明,及時回應公眾關注,辦案結果令人信服。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xiàn)實問題,絕無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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