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也是黨和政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大事兒。
媒體自然要聚焦食藥等民生領域進行監督報道,從而守護老百姓的健康。可以說,在當下,每一篇監督報道都“難能可貴”,尤其是聚焦食藥等關鍵領域。
這類報道容易觸及相關食藥企業利益,引發訴爭。
3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媒體被訴名譽權糾紛案件。
![]()
原告是常州某制藥公司,被告為國內一家知名機構媒體。起因是,2025年10月,媒體刊發了一篇題為《常州一藥廠被舉報曾把化工產品換包裝后當原料生產藥品,藥監部門先認定假藥又否定的結論引發質疑》的監督報道。
報道中,制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虞某平舉報其藥廠曾生產“假藥”,從一家沒有藥品生產資質的化工廠購買化工產品L-肉堿,將其用于生產左卡尼汀注射液。
公開資料顯示,左卡尼汀注射液主要適用于慢性腎衰長期血透病人因繼發性肉堿缺乏產生的一系列并發癥狀。
虞某平講述,按國家藥監局審批的“六步法”,要在GMP標準車間、以環氧氯丙烷為起始原料,通過胺化、縮合氰化、水解成鹽、拆分、精制成原料藥左卡尼汀。而化工廠生產的“化工產品”,竟被該制藥廠直接更換包裝和標簽、冒充原料藥左卡尼汀,用于生產左卡尼汀注射液。
筆者注意到,對于如此嚴重的“指控”,媒體在報道中并非對一方“偏聽偏信”,而是援引制藥廠“多位親歷職工親筆簽名的證實材料”來佐證,援引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信訪答復書”這類官方文件內容來佐證,且有記者親赴藥廠、常州藥監局進行核實、求證。
“親筆簽名”材料中,2001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間是直接換包裝,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左卡尼汀原料藥生產工藝與國家藥監局批準的注冊工藝不一致(省去了前五步最核心的合成工藝)。
官方公文“信訪答復書”中提到,制藥廠涉嫌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左旋卡尼汀的行為發生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按假藥論處。
2019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根據新規,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的藥品不再按假藥、劣藥論處。最終,江蘇省藥監局2023年答復虞某平時,根據新規施行后“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制藥廠的上述行為“不宜再認定為假藥”。
![]()
當然,這份“信訪答復書”未能說服虞某平,也給媒體記者留意疑慮——不論是2001年修訂的、還是2019年修訂的《國藥品管理法》,都明確規定:“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要求。”化工廠生產的L-肉堿,其生產條件、工藝水平真符合原料藥的相關要求嗎?
帶著相關問題,媒體記者走訪了藥企、常州藥監局等單位,并通過多渠道聯系這些單位負責人,截至發稿前均未收到回應。
在筆者看來,這篇報道,首先是選題好、新聞性強,事關社會公共利益,極具報道價值;其次,記者盡到了“多方核實、積極求證”的義務,也契合媒體監督報道的操作規范;再次,從報道內容看,媒體保持了嚴謹、客觀報道的立場,屬于為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善意監督。
然而,制藥公司起訴稱,上述媒體的報道僅憑舉報人的單方陳述發布報道,文中大量使用“假藥”、“藥監局不作為”等明顯具有否定性、貶損性的表述。
制藥公司起訴提到,媒體報道所涉舉報事項已被司法與行政機關作出否定結論,虞某平所謂“制售假藥”的指控沒有任何事實或法律依據。上述報道足以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其存在制售假藥等嚴重違法行為,直接損害原告的社會評價與商業信譽。
這不是說瞎話么?媒體報道中列舉的“多位親歷職工親筆簽名”、“信訪答復書”等,不就是能佐證虞某平描述的相關依據么?記者如實記錄采寫的報道,怎么就“失實”了?再者說,媒體也積極主動給了制藥廠陳述、澄清的機會,為何“裝死”不回應?
即便那份官方“信訪答復書”的說法,并未否認制藥廠曾經的行為不是制假藥行為,只是依據新規在行政執法時對“舊事”不再處罰,也就是不“論處”!
不論處≠沒有干!
讓人咋舌的是,制藥企業在訴狀中,不僅提出高達520萬元的索賠,還宣稱,媒體的報道誤導社會公眾對國家藥品監管體系產生不當質疑,客觀上為境外人士借助媒體渠道傳播不實信息提供了不良示范。
媒體記者對涉食藥監管爭議事件進行報道,尤其是對異常現象進行監督,就是發揮輿論監督、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扯什么“境外人士”的犢子?
筆者獲悉,3月25日上午,開庭前15分鐘左右,原告藥企突然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旋即,法官直接將原定公開審理的名譽權案,轉為“閉門庭”,并將多位旁聽者全趕出法庭。
而被告方反對,認為此案是名譽權糾紛,不涉及商業機密、專利技術等情形,且事關重大公共利益,應該公開審理。
據公眾號“京兆府前殿”,一位現場媒體人說,既然起訴媒體“輿論監督”報道侵犯了企業名譽權,就應該讓外界知道哪些內容存在失實?過錯又有哪些?交涉未果后,多家媒體記者向江蘇省12368進行了投訴,但截至目前仍無任何結果。
筆者了解到,對于原告起訴的事由,被告方答辯時提到,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這三種情形: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
《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被告方稱,涉案報道圍繞藥品安全、原料藥依法合規性、假藥認定標準、藥監執法爭議展開,直接關系公眾健康與重大公共利益,屬于媒體正當輿論監督范疇,且該報道根本不存在報道內容失實一說。
當天的庭審持續至中午13時許,未當庭宣判。
這一起輿論監督遭天價索賠的名譽權糾紛案,在社交媒體已引起廣泛關注。尤其是,近期,正觀新聞“照著判決書報道”反被判侵權之事,將公正司法與輿論監督的關系推上熱議話題。
有資深媒體人感慨,“當司法淪為打壓監督的工具,公眾的知情權將淪為空談,社會公義的底線將被嚴重侵蝕。”
在筆者看來,不論是從立法機關、還是從司法機關,以往大都是對媒體履行正常監督給足支持,因為輿論監督是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重要途徑。
當然,也難免有個別司法機關本著“護犢子”心態,濫用司法權對本地企業提供“特殊保護”。
你敢監督我,我就審判你!司法與輿論的良性關系,不該如此!切記,法槌之下,有民生大事更需要多部門一起守護。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惡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