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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吳和其母親至某蛋糕店購買糕點,合計花費37.8元,其中堿水結面包9.9元。離店后,小吳打開包裝食用堿水結面包,頓感舌頭不適。當日,小吳至醫院急診口腔科治療,被診斷為口腔黏膜化學性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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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出售的案涉堿水結面包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案涉堿水結面包并支付對應價款,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應予以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被告作為案涉面包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本案中,原告在食用被告銷售的堿水結面包后,即出現舌頭不適,經醫院診斷為“口腔黏膜化學性燒傷”,該診斷結論具有臨床醫學的客觀性和權威性。案涉面包在正常食用情況下,直接造成消費者口腔黏膜化學性損傷,顯然不符合“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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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更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本案雖系個案,但其背后反映出部分食品經營者在產品安全性把控上仍存在盲區。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僅以符合某項生產標準作為免責理由,更應樹立“結果安全”的責任意識,真正將消費者健康放在首位。
對于消費者而言,消費過程中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務必第一時間保留好問題商品、購物憑證、醫療記錄、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更是對社會公眾的一次食品安全“司法提醒”。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堅決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用公正的判決,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線,努力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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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文中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宿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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