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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3年8月28日,公司向張三發送辭退信,載明:“8月21號在未告知病危人員和張三的親屬關系,未出具醫療衛生部門診斷結果的前提下,公司未做好相應工作安排及同意的基礎上擅自離崗至8月25號。公司經研究決定予以辭退張三”。
張三主張2023年8月19日其哥哥病危,其在微信上向高經理請假,高經理表示批不了那么長時間,8月20日晚其哥哥去世,隨即又向公司請假,公司雖提出異議,但說家里有事就回去吧,回來以后辦手續就行,8月25日其回到公司就不讓上班了,后收到辭退信,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張三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哥哥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道德和善良風俗,村委會證明及聊天記錄顯示張三從其哥哥去世到返回北京所耗時間尚在合理范圍內,且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即便張三為其哥哥奔喪不符合請喪假的法定情形,公司也應當允許張三請年假或事假,公司不顧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直接不予批準請假并徑行解除勞動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系違法解除,應支付張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
解除勞動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將使勞動者喪失現有的工作,故須有充分事由足以認定勞動關系受嚴重干擾而難期繼續,且用人單位采取其他方法均已無法維護其用工管理秩序的情形下方可行使。故本院綜合從用人單位的業務性質、勞動者違紀情形以及給單位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適用其他懲戒措施的行為等方面對解除行為的合理性予以審查。
同胞兄弟血濃于水,在親人去世時奔喪處理家事,是人之常情,也不能期待勞動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為重為先。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上海某公司訴王某勞動合同糾紛案”指出,勞動者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而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權合理邊界審查應遵循合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限度。勞動者因直系親屬死亡等緊迫事由向用人單位請事假,未超過合理期間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單位應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標準,予以理解和尊重。
本案中,公司在上訴意見中提到“張三作為唯一一位老員工,對后廚工作極其重要”,員工確實是企業最大的財富,但公司在休假審批及后續溝通中,并未體現出對員工的關心關愛。張三親哥哥病危去世,向單位提出請不帶薪的事假,用人單位不予準假,事后以勞動者擅自離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徑行解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案號:(2025)京03民終9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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