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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注冊
商標權僅能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得:向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申請注冊,獲得比荷盧地區保護;或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申請注冊,獲得所有歐盟成員國保護。商標權不能僅通過使用獲得。然而,若某一商標連續五年未被真實使用,則可能被宣告無效。除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外,各類商標的注冊流程基本一致。
2、商標注冊簿
適用于荷蘭的相關商標注冊簿有兩類:(i)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商標注冊簿,適用于比荷盧地區的注冊;(ii)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商標注冊簿,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注冊。上述注冊簿均能在各自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公開查詢。各網站未設置不同類型的注冊簿,僅提供一個可檢索的中央注冊簿,涵蓋所有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前,應查閱上述注冊簿。
3、注冊有效期
商標注冊有效期為十年,可無限次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十年。注冊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權人有六個月的期限辦理續展手續。不過,建議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提交續展申請,以避免產生滯納金。
若商標已過期且超過六個月的恢復期,則唯一恢復商標注冊的方式是重新提交注冊申請。未經新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修改商標注冊信息。
4、申請要求
商標申請流程相當簡便。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和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注冊簿均提供在線申請表格,申請人需填寫完整。在審查員考慮注冊申請前,必須繳納所需費用。隨后,審查員將告知申請人其申請是否符合絕對條件和相對條件。若符合條件,申請將在注冊簿上公布。申請公布后,利害關系方有權在兩個月內(比荷盧知識產權局)或三個月內(歐盟知識產權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上述期限屆滿后,若未收到異議,該商標將予以注冊。
申請人可提交多類別商標申請。申請人僅需提供其希望保護的標志,無需提交其他材料。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的申請費標準為:普通申請 244 歐元,加急申請 440 歐元。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在線申請費為 850 歐元,第二類額外收取 50 歐元,第三類及以上類別每類收取 150 歐元。
任何人均可申請商標注冊,無資格限制要求。
5、注冊前的商業使用
申請人無需在注冊前將商標投入商業使用。
6、注冊中對在先權利的考量
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和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會通過考量早于商標申請的現有在先權利,評估商標保護的相對理由。該評估不僅包括同一管轄范圍內的在先商標,還包括具有當地意義的權利(如商號權)。在先權利人有權通過提交各類證據支持其主張,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7、申請的撤回、變更、修改或更正
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可撤回、變更、修改或更正商標申請,包括對申請類別或商標本身等進行實質性修改。但需注意,縮小申請范圍是允許的,擴大申請范圍則不被允許。
8、商標申請的分割
商標申請可進行分割,但需提交分割申請。分割申請需按照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和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官網提供的表格以書面形式提交,分割的行政費用為 250 歐元。
9、申請中的虛假信息
提供虛假信息可能導致注冊宣告無效或申請被駁回。但在實際操作中,若虛假信息是無意提供的,審查員將給予申請人更正機會。
10、注冊駁回
商標注冊駁回的理由
商標注冊可基于以下絕對理由被駁回:
缺乏顯著性
商標必須能夠區分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若商標缺乏顯著性,可能被駁回。為反駁該異議,申請人可提交市場調研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商標對于申請所涉的商品和 / 或服務實際上具有顯著性;也可限制或變更申請的類別。
描述性
與其他管轄區域一致,若商標僅由在商業中可用于指明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或生產時間的標志或標識構成,可能被駁回。為反駁該異議,申請人可提交市場調研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商標因已獲得足夠顯著性,故不具有描述性;也可限制或變更申請的類別。
通用術語
若商標僅由在當前語言中或在善意且公認的貿易慣例中已成為通用的標志或標識構成,可能被駁回。為反駁該異議,申請人可提交市場調研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商標因已獲得足夠顯著性,故不屬于通用術語;也可限制或變更申請的類別。
具有欺騙性的商標
若商標具有欺騙性或可能欺騙公眾(尤其是涉及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時),可能被駁回。為反駁該異議,申請人可提交市場調研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商標因已獲得足夠顯著性,故不具有欺騙性;也可限制或變更申請的類別。
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
若商品形狀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決定、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或賦予商品實質價值,則該形狀可能被駁回注冊。為反駁該異議,申請人可提交市場調研或其他證據,證明該商標對于申請所涉的商品和 / 或服務已獲得足夠顯著性;也可限制或變更申請的類別。
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準則
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準則的商標可能被駁回。申請人可通過提交論據或證據,證明該商標未違反上述準則,以反駁該異議。
國徽、官方標志及證明標志
若商標使用了國徽、官方標志或表明控制和保證的證明標志,可能被駁回。申請人可通過提交論據或證據,證明該商標未侵犯上述標志的權益,以反駁該異議。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
與已注冊的地理標志或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相同或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標,可能被駁回。申請人可通過提交論據或證據,證明該商標不會與已注冊的地理標志或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產生混淆,以反駁該異議。
11、馬德里體系
荷蘭是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國。除需持有有效的注冊作為國際注冊的基礎外,荷蘭未設定其他特定的額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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