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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注冊
法國的基本原則是:商標不可僅憑借使用行為獲得保護,注冊是享有商標權的唯一途徑。不過,在商業活動中使用某一標志可能產生兩種主要情形:
第一種情形涉及《巴黎公約》第 6 條之二所規定的未注冊知名標志 —— 盡管判例法對此概念的適用極為嚴格。若某一標志在法國消費者中獲得了極高聲譽,且消費者會自發地將該標志與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聯系起來,則該標志無需注冊即可享有商標保護。
第二種情形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L.711-2 條)。在此情形下,能夠確保商品來源識別功能的大量使用本身并不直接賦予保護,但可使原本缺乏固有顯著性、原則上不具備固有可注冊性的標志獲得商標注冊。
2、商標注冊簿
國家商標注冊簿由法國商標局(French Trademark Office,FTO)管理,收錄了所有法國商標。
與商標相關的各項新變動(如申請、駁回、注冊、限制、轉讓、許可、撤銷等)均會在《商標公告》(BOPI)中發布,隨后納入國家商標注冊簿。
法國商標局還維護著一個在線數據庫,收錄在法國及法屬波利尼西亞有效的商標權信息。
強烈建議申請人在提交注冊申請前,先進行商標可用性檢索。
3、注冊期限
法國商標與歐盟商標的初始注冊期限均為十年,之后可無限次每十年續展一次。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R712-24 條規定,法國商標可在十年期限的最后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更具體地說,續展申請最遲可在商標申請當月的最后一天提交。
該期限屆滿后,商標仍可在后續六個月的 “寬限期” 內申請逾期續展,但需繳納額外費用。若該寬限期屆滿后仍未完成續展,商標將無法再續展,且若未及時續展則會徹底失效。
4、申請要求
商標注冊申請可通過法國商標局官網在線提交。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且無需證明其身份。申請人需明確所申請注冊的商標類型及標志類型,并提供界定保護范圍的相關材料。
2020 年《行動與企業增長法》(PACTE Law)出臺后,圖形表示要求被取消,大幅擴大了可獲得商標保護的標志類別清單。根據法國商標局局長 2019-157 號聲明,該清單目前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全息商標、圖案商標、顏色商標(單一顏色或組合顏色)、聲音商標、動態商標、多媒體商標及位置商標。
申請商標無需提供使用證明或使用樣本。
商標注冊申請需向法國商標局繳納費用方可受理,費用根據指定的商品 / 服務類別數量以及是否延伸至法屬波利尼西亞而有所不同。由于申請可涵蓋多個商品 / 服務類別,涵蓋的類別越多,申請費用越高。
5、注冊前的商業使用要求
法國制度不要求申請人在注冊前將其商標投入商業使用。
6、注冊中的在先權利考量
與部分外國商標局的做法不同,法國商標局在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不會對在先權利進行分析。
其僅審查申請文件的合規性(形式要求)及標志的顯著性(《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L.711-2 條),且法國商標局對標志顯著性的審查標準日益嚴格。
不過,第三方有權在商標申請公告發布后的兩個月內,向法國商標局提交意見,尤其可針對商標申請缺乏顯著性提出異議。
提交意見并不啟動任何對抗性程序,因此商標申請人無權作出回應;此外,法國商標局不會對第三方意見作出答復,且在審查商標申請時不一定會予以考慮。
7、申請的撤回、變更、修改或更正
可在注冊過程中部分或全部撤回商標申請(《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R712-21 條)。
也可修改商品 / 服務清單,但修改后的清單所覆蓋的保護范圍需與原清單相同或更為狹窄。
申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保護范圍擴大至申請提交時所涵蓋的范圍之外,無論是商品 / 服務還是標志本身。
8、商標申請的分割
為應對部分駁回或異議,可對商標申請進行分割(《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R712-27 條)。
分割申請中指定的商品 / 服務必須比原申請更為狹窄。
9、申請中的錯誤信息
提供錯誤信息的后果取決于錯誤信息的類型。例如,若商標所有人地址存在實質性錯誤,可隨時向法國商標局申請更正該實質性錯誤;但如果是支持優先權主張的信息和 / 或文件存在錯誤,后果將更為嚴重,優先權主張可能會被永久駁回。
法國商標局通常會就錯誤后果作出決定;但部分情況下,注冊申請已獲準,該錯誤卻在后續侵權訴訟中被提交至法院,此時將由法院對該錯誤及其對商標效力的影響進行評估。
10、注冊駁回
法國商標局可基于《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 L.711-2 條所列的多項絕對駁回理由,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具體包括:
缺乏固有顯著性;
具有誤導性;
違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
該標志屬于《巴黎公約》第 6 條所指的徽章、國旗或其他政府間組織標志;
申請人惡意申請該標志。
若商標注冊申請被初步駁回,法國商標局會設定期限,允許申請人提交意見和 / 或補充證據(例如通過使用證明顯著性)。
但需注意,法國商標局很少推翻其最初的駁回決定,且對標志顯著性的審查日益嚴格。若法國商標局在審查申請人的意見后仍維持駁回決定,申請人可在最終駁回決定作出后的一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11、馬德里體系
法國自 1997 年起加入馬德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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