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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進境的珍貴動物制品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朋友在歐洲某國居住多年,已經入籍該國。幾年前,他涉嫌國內一起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當時警察給他打過電話讓他回國投案自首,因為要打理生意,他沒有回來。經咨詢所在國律師,因為他已入籍該國,不會被引渡回中國的。但是他現在因私人事務想回國。請問:1、他回國肯定能定自首嗎?2、如果能定自首,是否可以免于刑事處罰?謝謝。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深圳:
1、國與國之間“引渡條約”基本都遵循“國民不引渡”原則,簽約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
2、至于“勸返”不是正式的法律程序,不像引渡、遣返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具有自由選擇權,所以經司法機關勸告回國的,實踐中都會認定為“主動投案”,如到案后如實供述,則可以認定為自首。
3、比如某起走私廢物案: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金某在海外經公安機關勸返,主動歸國到某海關緝私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約談境外逃犯金某家屬記錄、金某投案通話記錄、到案經過”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金某系在海外被公安機關勸返自首的。法院認定被告人金某自首,從而減輕處罰。
4、《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理論上自首是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但必須視案情而定。
5、建議當事人回國之前一定要做充分準備:比如了解將面臨的法律責任、刑事訊問、司法程序等;特別是一定要在回國之前聯系偵查機關表明回家投案的意思并保存好證據;如未經聯系,貿然回國入境觸網被抓,未必能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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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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