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1.系統法學視角的知識產權客體認知分歧與觀念彌合——黃國群、李潛星
2.虛擬財產的知識產權之維——朱家路
3.生命周期理論下我國域名法律制度的立體模式形塑——汪焱梁
——專題研討——
4.人工智能創作時代著作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陳昊
5.AI模型訓練中著作權合理使用解釋分析及進路選擇——吳廣海、劉一鳴
6.論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影響——王志超
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認定——涂藤
——域外法制——
8.日本著作權法應對文本與數據挖掘的制度邏輯考察——基于柔性合理使用條款的展開——馬浩天
——學術研究——
1.系統法學視角的知識產權客體認知分歧與觀念彌合
作者:黃國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李潛星,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知識產權客體認知分歧問題長期橫亙在知識產權理論研究與現實情況之間,難以逾越,進一步影響到相關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不利于知識產權法律及法律整體的體系性、融貫性。為彌合認知分歧,基于全面系統干預(TSI)等系統方法,全面考量知識產權客體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引入系統法學視角,以法律系統內部運行的封閉性和外部認知的開放性為指引,簡化客體理論的復雜性,通過對比無體物與傳統物權理論并借鑒原有法律體系中“物”的處理辦法,運用擬制思維和概念化方法,探尋新的系統隱喻,對知識產權客體這一“堆題”化繁為簡,以“準物化”進路實現觀念彌合。無體物、結構體的擬定為理解和處理新興知識產權問題提供了靈活空間,以此達到觀念彌合的效果。
關鍵詞:知識產權;權利客體;全面系統干預(TSI);系統法學
2.虛擬財產的知識產權之維
作者:朱家路,神戶大學國際協力研究科法學博士候選人
摘要:盡管虛擬財產并非知識產權之客體,但其仍在三個維度上與知識產權產生緊密聯系。維度一,虛擬財產作為開發商智力成果:在著作權層面上,具備獨創性的虛擬財產有機會被視為美術作品而獲得拆分式保護,亦有機會以游戲畫面或計算機程序的非文字要素為依托而獲得整體式保護;在數據權權益層面上,虛擬財產(數據)僅能作為競爭利益受到行為法之保護。維度二,在虛擬財產作為用戶可處分的利益時,RMT 行為本身并不構成對開發商著作權下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但用戶從他方智力成果中獲益之行為的正當性仍需通過擴展窮竭原則的適用場域或合理使用制度進行補正。維度三,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智力成果(擴展作品)時,用戶本可依法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但服務協議往往將該權利進行削弱,進而凸顯了私人自治結果與公共自治結果間的深刻矛盾。
關鍵詞:虛擬財產;知識產權;著作權;網絡游戲;用戶利益
3.生命周期理論下我國域名法律制度的立體模式形塑
作者:汪焱梁,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指示互聯網協議的地址,使計算機得以建立特定且唯一的聯系,是創設域名制度的目的。時至今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已然促使域名的技術性功能質變為商業化使用價值。當前侵犯域名行為時有發生的原因,既有域名價值自身的吸引,亦有制度不完善帶來的漏洞。為此,需要首先明確域名獨立的知識產權法律地位。在此基礎上,通過從域名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等生命周期分別審視域名制度的實踐困境,并建構立體式的三維進路:在技術維度,秉持技術優化論的觀點,改善域名的應用技術方案;在法律維度,以明確侵犯域名的相關規定為核心,制定專門的立法規范;在制度維度,以激發域名權活力為核心,重塑域名注冊、交易和救濟體系。
關鍵詞:域名;識別功能;獨立的知識產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專題研討——
4.人工智能創作時代著作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
作者:陳昊,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級,人工智能已經深度介入各類知識生產。人工智能創作時代的到來,給著作權的刑法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在面對人工智能創作技術變革帶來的新挑戰時,應避免搖擺不定,適時作出針對性調整與應對。從目的論層面理解法秩序統一性原理,通過對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解釋,既能夠使現有體系容納新的犯罪現象,也能夠平衡權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與民法、行政法共同實現現代著作權法的激勵目的。具體而言,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將人工智能生成物納入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刑法中的“復制發行”在內涵上可以作出與著作權法上復制權和發行權概念所不同的理解;依據歸責重心的差異,合理認定不同場景下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權罪;激勵目的;法秩序統一
5.AI模型訓練中著作權合理使用解釋分析及進路選擇
作者:吳廣海,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一鳴,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AI 模型的訓練以巨量的數據投喂為前置步驟。數據未經許可被納入訓練極易造成對著作權的侵犯。大數據訓練本身具備的“營利性”“表達性”與“競爭性”等特點,使其面臨合理使用的解釋障礙。在人工智能迅速迭代的當下,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乏力,亟待調整。因此,在制度層面,可依解釋論對合理使用制度作進一步詮釋。對“營利性使用”“表達性使用”“競爭性使用”三大判斷標準進行解釋分析。為減少“營利性使用”對AI 模型訓練行為的限制,可將“營利”理解為“直接營利”并引入“轉化性使用”。判斷“表達性使用”時,可從后端輸出內容考慮,將輸出內容劃分為不同種類并與輸入內容進行比較。面對“競爭性使用”的屏障,可將企業數據合規義務前置以緩解“競爭性使用”沖突。在技術層面,嘗試探索聯邦學習技術、算法解釋技術與數字版權管理技術利于配合制度層面的解釋。通過制度解釋與技術探索,以求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進行擴張,使得 AI 模型的訓練行為得以納入其中。
關鍵詞:數據侵權;著作權合理使用;數據訓練;數字技術
6.論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影響
作者:王志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國家知識產權局二級巡視員;李勝臻,高級工程師,南通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副主任
摘要: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正不斷拓展其應用邊界,給知識產權法學研究帶來了諸多
前所未有的挑戰。人工智能不僅改變了傳統工作模式,還對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和保護機制帶來沖擊,促使法律學者不得不重新審視現行的法律框架,評估其在新科技環境下的適用性,從而有效應對技術革新所引發的各種新挑戰。重點從權利歸屬認定、審查確權程序、侵權責任界定等方面開展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探討,從方法論層面揭示人工智能技術沖擊下的法律制度變革路徑,圍繞“科技向善”理念,強調國際合作的必要性,提升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中的參與度,為構建適應人工智能生態的知識產權治理框架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權利歸屬認定;審查確權程序;侵權責任界定
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認定
作者:涂藤,法學博士,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在人工智能生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內容時,服務提供者為侵權責任主體,由此引發其責任認定方式問題。由于欠缺損害發生的蓋然性與嚴重性,且服務提供者對個中風險缺乏控制力,應適用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一切可接觸到的作品作為訓練數據集,不宜延續著作權法長期以來通過接觸要件判斷過錯的事實推定路徑。而適用“違法視為過失”判斷過錯雖然具備正當性,但根據保護性規范與私法所保護法益的重合性之限制,服務提供者僅在未設置投訴舉報機制時存在過錯,風險提示義務與顯著標識義務所保護的并非著作權法的法益,不宜設置為注意義務的內容。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過錯責任;保護性規范;注意義務
——域外法制——
8.日本著作權法應對文本與數據挖掘的制度邏輯考察——基于柔性合理使用條款的展開
作者:馬浩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比較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要:文本與數據挖掘是人工智能訓練與創新的核心環節,在人工智能產業蓬勃發展的現代,這一行為在現有著作權法體系下卻面臨嚴峻挑戰。日本通過2018年修訂《著作權法》,引入柔性合理使用條款,為文本與數據挖掘提供合法性空間,在世界范圍內的相關立法中亦屬于相當獨特且開放程度極高的立法例。本文以日本著作權最新立法為切入點,明確文本與數據挖掘過程合法化過程中的要點及待探討問題。以期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制度創新,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比較法;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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