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王某2017年入職某國際(北京)有限公司,從事銷售一職。2023年10月12日,王某從該公司離職。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王某返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多支付的銷售提成289317.63元。要求返還的理由是王某享受提成的前提是客戶需要履行完與公司之間的商務合同,但是由于后續合作問題,客戶已退款,因此王某應當將該筆提成返還公司。
公司據此提供了銷售系統傭金截圖、預支單、與客戶簽訂的解除協議及退款完成的銀行單據、通知提成轉為個人欠款的郵件等。
? 審理結果
公司雖然主張客戶已退款,王某應將銷售提成返還公司,但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就提成返還事宜達成過約定,也未就退還提成的制度規定進行舉證,在王某已經提供勞動的情況下,應獲得相應提成,公司要求返還沒有依據。
最終,仲裁駁回了公司的仲裁請求。
? 律師說法
銷售提成如何計算發放,是否有其他條件或者要求,法律并沒有做相關規定,都需要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約定或者是有效的制度規定。關于要求退還已支付給勞動者提成的訴求,如果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或者沒有制度規定達到退還條件的,一般都不會得到支持。
本案中,王某作為銷售,其獲得的提成屬于工資范疇,是王某付出勞動所應得的勞動報酬。公司以客戶退款為由要求王某退還已發放的提成,首先,取消合作給客戶退款是公司作出的商業決定,與王某無關,王某已經完成了銷售任務,其次,公司未能就雙方退還提成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制度規定,因此王某已得的提成無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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