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北京市2024年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通告
京人社發〔2024〕17號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5941.5元的,調整到59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4753.2元的,調整到475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64.9元的,調整到3564.9元。
三、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政策解讀/問答
一、任務目標及特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今年本市繼續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原則是什么,本市從何時開始調整?
答: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本市自2001年起,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逐年進行了調整。
三、涉及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四、新舊政策差異及執行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5941.5元的,調整到59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4753.2元的,調整到475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64.9元的,調整到3564.9元。
五、本次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從什么時間開始調整及注意事項?
答:本次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
六、此次調整所需費用由誰支付?
答:此次調整生活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七、專有名詞解釋
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是指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
八、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
答: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九、生活自理障礙如何劃分?
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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