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自《國資企業管理》公眾號 更多案例分享可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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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辦法中規定交通費和伙食費包干使用,餐費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節約使用是夠用的,但是80元的交通費著實捉襟見肘,例如北京打車去大興機場或者住在郊區,交通費80元根本不夠用,這就造成了很多時候出差往往需要自掏腰包貼補交通費。
如果是事業單位下屬企業是否需要執行《差旅費管理辦法》呢?
最近財政部官網給出了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等文件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不包含企業。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下屬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不受《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約束。在實際工作中,大多也是參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在此基礎上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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