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擁有近百萬粉絲,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署相關運營合同后,公司為自己繳納“五險一金”,自己也在公司的辦公App上打卡考勤等。 王某認為自己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此舉遭對方否認。
王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北京三中院認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王某存在管理行為,但綜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項來看,并未明確地體現出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征,最終未予確認勞動關系。
公司幫網絡主播繳納五險一金且考勤,但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
2020年3月,王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獨家經紀合同》,簽訂前王某已具有近百萬的粉絲,雙方簽訂該合同后相關賬號由其與該公司共同運營管理,王某的粉絲逐步漲至200萬以上,王某在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推薦下參與廣告制作和發布、綜藝演出等活動。王某主張其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工作崗位為創作文案與拍攝視頻,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存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進行辦公App打卡考勤等管理行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認為雙方系經紀合同關系,解釋稱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是應王某要求幫其代繳,費用均由王某自行承擔。王某每月收入不固定,取決于雙方合作運營的自媒體賬號等平臺的廣告收入,不由其公司決定;辦公App打卡記錄顯示的出勤天數遠低于正常員工的出勤天數,打卡僅是基于演藝經紀行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為。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從雙方合意及《獨家經紀合同》的簽署情形分析,《獨家經紀合同》能夠代表雙方真實意思,協議內容系雙方協商溝通后形成,王某還對合同具體條文提出了修改意見,尤其是對于核心的收益分配部分著重進行了對己方有利的修改并加入了最終合同文本中,可見王某對合同重要條款具有充分的談判議價能力。故應當尊重雙方共同確認的法律關系性質。且王某在加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前即有80余萬的粉絲,其與上一家單位建立經紀合同關系,王某對經紀合同關系并不陌生,雙方并未體現出有締結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經紀合同關系更符合雙方締約的真實意思。
第二,從《獨家經紀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來看,雙方合作的本意是通過MCN機構的孵化進一步提升王某及其在自媒體平臺的藝術、表演、廣告、平面形象影響力和知名度,繼而通過藝人參與商業活動及獲得外界相應收入并依據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有關經紀事項、報酬/收益分配、各項管理、違約行為等權利義務的約定,與一般的勞動合同構成要素存在明顯不同,難以體現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第三,從合同實際履行角度,法院從人身隸屬性、收入分配方式、對外名義、結算關系的角度,結合合同約定及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雙方并無明顯的勞動關系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特征。
本案中的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確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對王某存在管理行為,但綜合管理目的和管理事項來看,并未明確地體現出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征,王某在個人包裝、演繹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較強的協商權,雙方的具體合作內容依舊在《獨家經紀合同》的整體框架內,最終未予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被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特征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三級高級法官鄭吉喆表示,本案是一起新業態下網絡主播要求與MCN機構認定勞動關系的典型案件。MCN機構全稱為多頻道網絡(Multi-Channel Network),現在一般被稱為網紅孵化機構或者公會,網絡主播通過與MCN機構合作提升知名度獲取商業資源,MCN機構也通過安排商業活動、包裝、宣傳、推廣等提升藝人的市場價值并獲取經濟收益,雙方往往在締約時簽署《經紀合同》,但是在合同實際履行中,MCN機構往往要對旗下藝人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因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部分勞動關系的特征,在此情形下雙方事實上的關系如何認定,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
鄭吉喆提示,在我國勞動立法中,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被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特征。本案在認定勞動關系過程中,立足于上述三項屬性,具體重點對比MCN機構與旗下藝人的合作模式在管理行為、收入來源、對外名義等方面與傳統勞動關系在從屬性特征上的差異之處。
此外,在從屬性認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網紅經濟”模式下雙方的合同目的,結合藝人本身的知名度和議價能力、雙方收入分配模式、合同簽訂時的主觀意愿等新的要素特征,重點審查雙方合作中的實際履行行為是否明顯超出《經紀合同》整體框架,在未明顯超出雙方合同框架的情況下,不宜認定MCN機構與旗下藝人構成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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