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老賴還不上借款后,不僅把我刪了,還報警說自己被“套路貸”,被惡勢力恐嚇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本文主要是針對社會上的“老賴”,借款后不但不還錢,為了逃避債務,報警說被“套路貸”,辦案機關“錯誤立案”的行為,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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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也出現"老賴"。
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規定》可知,年利率超過36%以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那是否法律不保護的這部分利息就是違法呢?這是值得深刻討論的問題。在實踐中,一些老賴,以“套路貸”為借口,將正常民間借貸舉報,成為債務人惡意逃債的一個借口。
實踐中,借款人借款之前都是對雙方的借貸關系時明確知情,對還款期限,借款金額、利息等都是知悉的,甚至借款人不還錢后,出借人會進行催收,但這個催收不排除有些借貸中存在暴力催收,但是也有一部分催收是正常的催收,也就是銀行的催收也會存在的合理催收。
部分借款人在借款的時候就沒有打算要還款,因為他知道在現在的大環境下是“不合法”的,出借人拿他沒有任何辦法,所以一些借款人利用這個漏洞做起了“套路借”的“職業”。
部分借款人甚至急用錢,求著出借人借款給他,借到款后把出借人的微信刪除,電話拉黑,甚至換卡,這時出借人真的是無可奈何。
部分借款人逾期后找他還款,語氣稍微粗魯一點就說是恐嚇,直接不還錢,為了逃避債務,報警說出借人恐嚇他,不排除有一些是真正“套路貸”犯罪,但也因為處在掃黑除惡的背景下,很多正常的借款人,也被錯誤的立案,失去人身自由。
可能對借款人來說就是不想還那借的幾千塊錢,不是什么大事,錯誤報案,這對正常的出借人的家庭是致命的打擊,因為一個案件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正常的程序走下來,即使最后這個被抓的人無罪釋放,失去自由的時間可以用年來計算。
這期間他們要經歷的太多,例如:孩子的成長、父母的生病、去世等,這些都“完美”的錯過了。
打擊“套路貸”的初衷是好的,可保護金融市場環境、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保護借款人的權益等,但實踐中很難區分“套路貸”與高利貸,錯把民間借貸當“套路貸”的案例不在少數。
本來可用民間借貸的途徑解決,卻強行介入公檢法,對合法出借的出借人實在是不公平。
遇見這樣的情況,家屬一定要及時找專業的律師介入,越提早介入,有利辯護空間更多。
而一些家屬覺得找律師沒有用,嘗試著去找“關系”,也花了很多錢,等到花了很多金錢后,發現“找關系”沒有任何的結果(家屬應該要知道在掃黑除惡的背景下,沒有哪位“官員”愿意用自己的烏紗帽和前程去賭你這個案子),這時候再去找律師介入,已經錯過了良好的辯護階段。
法治的進步都是用很多人的自由與生命在推動。
“老賴”且行且珍惜吧!
寫于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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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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