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質證要點總結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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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意見是整個辯護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在質證之前除了要反復的熟悉案情,還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在質證時,除了內容要與辯護思路相吻合以外,質證的格式也要做到統一。
證據只有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才具有證據能力,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為此,辯護人在質證的時候應當圍繞三性提出相關的疑問展開進行,從而使法官對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產生懷疑而不采信公訴人出示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質證的目的是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不論是證明有罪、罪重的證據提出質疑,質疑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大小,以此否認公訴人對有罪、罪重事實的證明。
辯護人的有效質證,可以降低甚至否認公訴人對有罪、罪重事實的證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訴人的證據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內心確信,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就應當得到無罪的判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辯護人的辯護也就取得了積極良好的效果。
因此,對于公訴人證據中所有的疑點,辯護人都應當一一列舉,明確指出。
首先,與案件有關的每份證據可能既有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內容,也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內容。對于這樣的證據,辯護人就不能簡單地予以承認或否認,辯護人應當通過質證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證據對被告人有利事實的證明作用。
辯護人可以明確提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中,哪些證據內容證明了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這樣的證明能夠得到哪些證據的印證,從而證明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是確實存在的。
1.對每一份證據,應當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1)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任何虛假的證據都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就要求辯護人重點審查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善于鑒別和排除虛假的材料。比如,對證人證言,需要重點審查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親屬、經濟糾紛等關系,證言的內容是否是其親自耳聞目睹的事實,案發當時自然條件以及證人的記憶、表述能力等方面,以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度。
(2)同時還要審查證據的關聯性,辨別是真的關聯還是假關聯。
(3)再者需要從證據的來源、表現形式、收集程序等方面審查其合法性的問題。如果證據不合法,辯護人需要視其違法的嚴重程度并結合案件本身情況,考慮是否予以排除。
2.從不同證據種類與分類的特點來審查判斷
證據有不同的種類和相應的分類,應當根據其不同的特點來進行審查判斷。比如:實物證據,需要注意是否被偽造、變造或者由于受客觀環境影響而發生損壞等情況;言詞證據,注意審查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觀動機、是否受到外界壓力等因素。
3.對全案證據相互印證,進行審查判斷
其次,對于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只要證據中存在疑問,不論該疑問是對證據能力的根本否定,還是對證據能力(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說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提出質疑、降低該證據的證明力(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的大小(強弱)。
證據之間證明力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證據各自的特性及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不同決定的),辯護人都應當質證到位。
在發現對被告人有利事實方面,辯護人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職業的習慣和技能決定了辯護人比法官、公訴人更有優勢。
辯護人發現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中存在的疑問,并不能表明公訴人和法官都能夠發現和重視這些疑問,所以,辯護人有必要提出這些疑問并給予充分的解釋,讓法官對這些疑問有一定的認識并給予充分的重視。
這樣,才能達到質證的目的(辯護的目的)。
最后,在庭審前的準備中,對于公訴人提供的證據,辯護人應當標明和記錄是哪一份證據,證據的那一頁存在疑問,并分析該疑問對證據采信的具體措施,如有必要可提前與公訴人協調拷貝質證的證據目錄,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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