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備報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會提高?(技能)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刑事案件中,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公安機關報案,而實務中當事人由于不能正確的準備報案材料,浪費了寶貴的時間,從而耽誤案件的偵辦,甚至導致案件無果而終。為了提高立案可能性,本文將從如何收集證據材料及如何寫報案書兩個部分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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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關于收集證據材料
報案時提交的證據是否充分直接可以決定辦案機關是否立案。因此對于證據的收集與整理大有講究。在辦案過程中,很多當事人給律師的材料是比較亂的,在不清楚案件大概情況的前提下,壓根不知道每份證據是需要證明什么內容,另外還有一些當事人覺得別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只知道自己要報案,但就是不知道如何收集證據。
筆者代理的案件中,曾經遇到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通常情況都是他/她自認為是“犯罪”的證據,給律師的時候也是比較亂的,收到的證據的途徑也是五花八門。如:當事人郵寄一堆材料到律師事務所;通過微信一張一張拍照給律師;還有就是轉化為PDF,又或者直接通過郵箱給你發一個壓縮包,里面含有各種各樣的證據等等收到材料的方式。
這些證據光是整理就需要花很多時間,為了節省有效的工作時間,筆者通常的做法是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理解的方式寫個說明,另外還有對證據先按照自己的理解做個分類,這對工作非常有幫助,因為我們準備的報案材料源頭就是當事人。
但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溝通是非常重要的,拿到證據后律師先做初步的預判,這個證據是用來做什么的?能證明什么內容?是否合適用作報案材料等。然后再做證據的規范化處理,將這些松散的材料,進行系統的整理。除此之外還要熟悉民警的辦案習慣,只有將證據分門別類的整理好,才會加快受理和立案的效率,因此根據經驗我總結出以下幾點工作:
第一,材料的來源一定要清晰,注明證據材料的來源。這里有一個原則,是誰提供誰簽字,提供者是需要對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的,另外這個也是對律師的執業風險的規避。在取證的過程中,讓提供者簽字,若是通過快遞等方式取證的,要保留好憑證。反之如果一份證據材料來源都不清晰,那受理案件的成功率就比較低。
筆者建議在提供案件的材料下要當事人簽字注明“以上證據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共多少頁,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原件存放于我處。”辦案過程中有些材料比較多,每一份寫的話就比較耗時,因此這里有個技巧,定制這句話的章,每份證據只需要蓋章,當事人只是再簽字即可。
第二,完善證據材料的形式,有助于確保形式合法,完整
筆者舉列以下幾類證據的展現技巧,以下展示技巧因案而議。
對于證人證言:要寫清楚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4.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5.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6.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系等情況。這里最好是讓當事人自己書寫,更能客觀的反映案件情況。同時還要告知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對于證人不愿意書寫的,律師可以向證人調查取證,形成調查筆錄,這個可以參照公安制作筆錄的習慣。這點一定要注意的是,取證完后一定要兩個人簽字的,如果說一個人簽字的話,很有可能被辦案機關質疑真實性,最后這份證據不被采納。兩個人做筆錄簽字,同樣也是保護律師的行為。盡可能在筆錄中注明證人的權利義務。
對于書證:如銀行流水、合同等書證,一定是原件優先原則,如果說沒有原件的話,也可以提交。但不論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對于一些重點,可以用顯眼方式或者有顏色的筆標出重點,必要的時候在旁邊做說明,有助于辦案人員一目了然。因為你沒有標出重點和注明的話,辦案人員看到對于大量的證據材料后,他不知道是要表達什么內容,總不能讓他自己猜吧!
但對于那些沒有原件的材料,比如在網上查詢的,或者公司內部系統的資料,報案人員可以采取直接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提供證據,無論何種方式都要能顯示拍攝時間、人員、有些需要顯示地點的也要體現出來。對于顯示時間的方法,筆者有個技巧就是買當天的報紙,把報紙的日期拍攝進去。
對于電子證據,有些是需要公證的,但是公證的成本因情況而異,而有些當事人不又不想花這筆錢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拍照或攝像的方式固定證據。這里筆者要強調的是,最好不要用截圖,比如用一個載體去拍攝(含拍照,是否錄像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另外一個載體是最好的。
對于需要鑒定的證據:有些案件是需要第三方對作出鑒定結論的。
審計報告:經濟類的案件經常需要做審計報告,當然在剛提交材料時當事人可以自己制作一份清單,或者公司財務整理提交也可以。后期辦案單位往往會根據案件需要由第三方做出。
筆跡鑒定,這個就比較常見,如報案的理由是對方偽造自己的姓名,簽字,侵害被害人的利益。常見的犯罪罪名有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法人、股東等領導人員簽字,侵害公司的利益;還有夫妻一方偽造另一方的簽名通過虛假訴訟或者轉讓的方式轉移雙方名下的財產等罪名,此事就需要做筆跡鑒定,才能證明不是本人簽名。
對于物證:刑事訴訟中,定罪事實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照片證明的卻是片段化事實,它可能無法反映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在這種照片證據無法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體系時,很可能無法排除與待證事實相矛盾的事實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展示物證(這個是分案件處理的),如果說曾經報案過,有扣押清單之類的,那也是可以證明物證的,等等方式與照片形成一個證據體系。
對于物證:刑事訴訟中,定罪事實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照片證明的卻是片段化事實,它可能無法反映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在這種照片證據無法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體系時,很可能無法排除與待證事實相矛盾的事實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展示物證(這個是分案件處理的),如果說曾經報案過,有扣押清單之類的,那也是可以證明物證的,等等方式與照片形成一個證據體系。
證據的展現形式不限于以上幾類,筆者僅僅是做常見的證據梳理。
第三,整理證據清單
在梳理完證據后,為了更好的反映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就需要準備證據清單,這個時候證據清單不能1、2、3......的這樣編排下去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將每個證據的證明分類處理。如:夫妻之間偽造簽名處理雙方名下的財產,可以將每套房產做個分類再將證據“塞進去”;還可以根據罪名來做證據清單,但不論是何種證據清單,我們的目錄都是清晰的,看到證據清單大概知道有哪些材料。
二、關于報案書
在準備好材料以后,另外一個關鍵的材料就是報案書,報案書的結構應當圍繞罪名的犯罪要件表述。
1.標題,最好在標題部分亮明自己的觀點:如XX涉嫌虛假訴訟罪、職務侵占罪的報案書;X某控告XX某涉嫌某某罪一案的控告書等方式注明;
2.報案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3.報案事項,一般簡述請求公安機關查明犯罪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挽回報案人損失;
4.事實與理由。一般按照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結果的要素。如具體至合同詐騙犯罪,寫明合同雙方的認識過程、磋商過程、簽訂過程、履行過程,重點寫明對方的身份、經濟實力、客觀行為變化、有無擔保、造成損失情況。
5.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經偵大隊。落款姓名/單位名稱,日期。簽字、蓋章。辦案單位的名稱很重要,這關系到管轄權的問題,筆者在實務中就曾經遇到過寫錯了辦案機關,最后不給立案的情形。
公安機關的立案條件是:1.有犯罪事實發生;2.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對于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需要從證據入手,再對證據所要證明的罪名進行梳理,最后撰寫報案書,才算完成初步的報案準備,準備充分的報案材料會提高立案的可能性。而實務中報案材料只是報案的一個環節,除此之外還有怎樣和辦案人員溝通等因素。因此,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會提高立案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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