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海南萬寧石梅灣,一游客在開沙灘車時翻車,最終不幸遇難。
據該女子的丈夫描述:
當時,車速很慢,180度大轉彎的情況下,不知道是車胎爆胎,還是漏氣的原因,導致我老婆掉車頭翻車,壓到我老婆的大腦,導致大出血。我到案發現場的時候,叫圍觀的群眾和治安管理人員幫忙,送我老婆就醫。不過,還是錯過了就醫時機,導致我老婆去了天堂。
萬寧市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局工作人員稱,涉事沙灘車屬于非法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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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要承擔哪些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沙灘車本身是一種有技術要求且頗具危險性的活動,故在經營這類危險性較高的游玩項目時,商家應盡到相較于一般的游樂項目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告知游客車輛性能、危險程度、操作規范、注意事項,監督游客佩戴必要的安全護具,配備工作人員對游客進行駕駛技能培訓,培訓熟練后方可允許其駕駛,且在游客游玩時應注意監督、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游客在景區駕駛沙灘摩托車過程中導致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如果游客系承租車的,沙灘摩托車出租者即經營者給承租人騎行時,應對騎行路線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有效提醒,如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亦應對侵權行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景區的管理單位,雖然自身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沙灘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都屬于高危體育項目,需經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空管等部門批準。駕駛沙灘摩托車須向相關部門申請相應的牌照,駕駛員也應持有相關駕駛證才可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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