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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圖:會會
一位HR朋友問我:
最近公司想辭退一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我聽說符合這種情況是可以解約的,條件是提前通知或給到1個月的工資補償。如果我們提前30天通知,應該就不用再支付賠償吧?
其實這個問題,并沒有那位朋友想得那么簡單。
其中的細節和注意事項,如果你也有疑惑,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以不勝任工作辭退有3個前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很多人可能沒留意到,其實這條需要滿足3個小前提:
01.以無法勝任解約,不能空口無憑,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
比如針對同個工種和崗位,公司有制定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和考核指標(不得故意提高工作量或勞動定額標準),而且有公示出來,員工自己也有知曉或有簽字確認。另外,公司有提前公示相應的視同無法勝任工作情形的規章制度,也可作為佐證。
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就以“不勝任”開除,單位很可能涉嫌違規辭退。
02.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在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
這意味著:如果經培訓或調崗,可以重新勝任,用人單位沒有理由再借此辭退。
如果單位已經履行相應的培訓或調崗義務,個人仍不能勝任工作,這時如果有完整的證據鏈支持,才能“不勝任”為由提出解約。
03.以不勝任解約,需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除了以上2點,解約還需要區分特殊情況。
比如連續工齡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三期”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患職業病、因工負傷且喪失勞動能力、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些都是不能根據第40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具體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如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解約需要推遲到醫療期滿才能執行。
如果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應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根據傷殘鑒定給到相應的留職或退職決定,也不能簡單解除勞動關系。
以不勝任辭退,提前通知是否仍要賠償?
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以不勝任為由解約,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給到1個月工資。
這意味著:如果提前30天通知,可以少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但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
一般經濟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提到的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需支付的賠償則是N+1(1指代通知金)。如果沒有證據支持,涉嫌違規辭退,則可能需要支付2倍的標準賠償。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有用~
備注:本文原創,首發HR聚樂部(hey_hr),參考《勞動合同法》,僅做分享,更多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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