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中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等等問題,律師如何能夠穩妥處理好矛盾糾紛很考驗自身的專業能力。前不久,我所高級合伙人、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劉瀟律師代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為原告當事人取得了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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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原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登記結婚;
2.婚后于2016年6月14日生育一女;
3.婚后對原告房屋進行了裝修;
4.原被告自2016年9月開始分居生活至今;
5.原告于2017年、2018年兩次起訴離婚均未得到滿意結果。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擅長處理婚姻糾紛的劉瀟律師擔任原告的代理人。劉律師與當事人溝通了基本情況后,立即著手準備訴訟,不僅先于被告起訴并立案,掌握了案件的主動權,而且還通過自身專業服務,最大限度幫助原告分割了夫妻共有財產、債務、撫養權。劉律師的專業代理,充分展現了文典律師的專業素養與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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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審理中,張某丹表示同意離婚,并同意婚生女唐某蘅由唐某撫養。雙方婚后對唐某位于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二段二號財富又一城X號房屋進行了裝修,現裝修價值為6萬元雙方無異議,唐某、張某丹均同意前述房屋內的茶幾一個、電視柜一個、餐桌一張、餐椅一套、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床一架、床墊一個歸張某丹所有。張某丹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撫養孩子向四位案外人共借款32萬元,并出示了相應借條,唐某對借條的三性不予認可。張某丹陳述從事固定工作,月收入3千元左右。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主要采信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結婚證、(2018)川0108民初5898號民事判決書、(2017)川0108民初5104號民事裁定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
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作為基礎,唐某、張某丹雙方因性格不合,長期發生爭執,唐某曾訴至一審法院要求離婚,經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唐某、張某丹雙方仍未修復夫妻關系,一直處于分居狀態,一審法院認定唐某、張某丹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唐某、張某丹均同意離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關于婚生女的撫養問題。唐某、張某丹同意婚生女唐詩蓊由唐某撫養,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張某丹應負擔孩子的部分撫養費。根據子女實際需要和實際生活水平以及結合張某丹收入情況,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張某丹應每月支付婚生女的生活費8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唐某、張某丹各承擔一半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關于唐某、張某丹的夫妻共同財產。唐某、張某丹對婚姻存續期間對唐某的房屋進行了裝修的現有裝修價值為6萬元無異議,該款項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唐某、張某丹均同意前述房屋內的茶幾一個、電視柜一個、餐桌一張、餐椅一套、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床一架、床墊一個歸張某丹所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張某丹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撫養孩子向四位案外人共借款32萬元,唐某對其三性不予認可,且該借款涉及到案外人,一審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張某丹可另行進行主張。
一審法院判決
一、準許唐某與張某丹離婚;
二、婚生女唐某蘅由唐某撫養,張某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女生活費800元,婚生女唐某蘅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唐物、張某丹各承擔一半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三、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丹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3萬元;
四、位于成都市成華區府青路二段二號“財富又一城”X號房屋內的茶幾一個、電視柜一個、餐桌一張、餐椅一套、沙發一套、洗衣機一臺、床一架、床墊一個歸張某丹所有。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共同債務28萬元的問題。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至少包括兩個要素,第一是該債務的真實性,第二是該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一審中,張某丹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32萬元;本案二審中,張某丹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28萬元,對其主張,其除了在一審中已提交的借條、轉款憑證等證據外,未提交其他證據,而唐某否認該債務的真實性。
本院認為,在唐某否認債務真實性的情況下,僅憑張某丹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條和轉款憑證,尚無法證明借條真實性以及該筆款項的真實性質、是否償還等,即僅憑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某丹在二審中主張的28萬元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故本案對張某丹的該主張不作處理,如果確實存在張某丹所述債務,張某丹可在債權人起訴其還款時再行主張所涉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對張某丹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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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1)川01民終2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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