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小美收到工資發放的短信通知,發現比上個月工資少了5000元,于是向公司詢問原因。
公司回復是由于小美上個月沒有按時提交工作周報,按照公司的制度規定,未提交工作周報的,每延期一天,樂捐200元/天,由公司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小美認為這個樂捐就是變相的罰款,要求公司補齊5000元的工資差額。
公司稱這5000元是捐款,不是罰款,依據的是公司《員工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樂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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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捐條款合法?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相關捐贈的法律規定來看,捐款應堅持自愿原則,即是否愿意捐,愿意捐多少以及捐什么,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公司通過制度來規定,在員工未完成某項工作、或者存在遲到、早退等情況的,就要按照規定的數額進行捐款,美其名曰“樂捐”。從捐款的性質來看,皆與未完成相關工作內容或者未遵守工作紀律相關;從捐款的數額來看,此類捐款系公司要求的指定金額。上述情形均與法律規定的捐款有明顯區別,符合“罰款”特征,但是公司并非行政機關,不具有罰款權。
因此,這種違背員工個人意愿,以捐款名義強制實施的克扣,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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