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了一則女子被打后用高跟鞋反擊致對方受傷被判3年的新聞,引發網友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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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表示看不懂法院判決,表示不理解法律對正當防衛適用條件的規定。
被人打后就不能反擊?難道只能乖乖挨打?還手就算互毆?這是很多人無法認同的。
先一起看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
廣西南寧,盧某經營著一家店鋪,肖某(男)在店里和她發生爭執,用高壓鍋蓋將玻璃店門打碎,盧某隨即報警,民警將二人帶回調查。
在去派出所途中,兩人繼續爭吵,肖某拳打盧某,盧某脫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頭部受傷。因事發突然,車上的民警未能及時阻止。經鑒定,肖某的傷構成八級傷殘。最終,盧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3年,還賠償肖某醫藥費等共計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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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高鐵掌摑事件也引發熱議,很多人同樣無法理解警方對于雙方“互毆”的定性,認為不認定女孩正當防衛是在“和稀泥”。
那么,今天就一起討論一下正當防衛,討論一下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是否合理。
首先要說的是,法律規定是經過深思熟慮、多方權衡之后,經過法定程序才通過實施的,比一拍腦袋得出的結論要成熟的多。
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明確了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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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正當防衛,顧名思義,首先必須是為了防衛,而不是為了傷害對方。
當然,有些防衛必須通過傷害對方來實現,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了面對持刀歹徒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擁有無限防衛權。
也就是說,對方拿刀要殺你,你奪過刀把他捅傷甚至捅死,都屬于正當防衛。
比較典型的昆山龍哥反殺案就是這樣。
但,如果侵害行為結束后,要捅你的人都服刑回來了,某一天,你突然想起這件事來,又去拿刀捅傷對方,那么,這就是事后報復,與防衛無關。
即便硬要拿“他還會傷害我,我捅他是為了防止他再傷害我”這樣的解釋也不行。
在這個新聞中,判定是否為正當防衛的一條標準就是有無防衛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第二次沖突是發生在警方在場的情況下,請注意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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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當防衛,還必須正當,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也就是說,防衛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結果都應該適當適度。在于歡案中,于歡一方遭遇對方圍困,急于脫身的于歡拿刀捅傷多人,導致一死多傷,他的這一行為就超過了必要限度。
對方是來討債的,并不是來殺人、搶劫,因為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于歡的反擊被認定為帶有防衛性質,但他不擁有無限防衛權,在警方已經到場的情況下,拿刀亂捅,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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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當防衛的設置絕不是為了鼓勵私刑,鼓勵報復,鼓勵以暴制暴。
打人不對,自有法律制裁。
在沒有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情況下,不建議通過暴力手段解決問題。因為暴力手段,確實是最簡單、短時間內最有效的手段,但并不是最好的一種。
如果所有的還擊都被認定防衛,那么,我們將迎來一個暴力橫行的社會。反正你先動手,我愿意怎么打怎么打都不用負責任。
舉個例子,丈夫出軌,妻子發現后扇了丈夫一耳光,這個時候丈夫就可以隨意反擊?甚至打傷對方不用負責?
面對老賴的多次挑釁,債主忍無可忍動手,老賴是不是就可以暴力毆打債主,不用負責?
不管占不占理,只要對方動手,就可以隨意使用暴力,真正沾光的不還是體力上占優勢的那一方?
這真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我們應該大膽適用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該認定認定,但不能隨意擴大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那樣之后,帶來的不會是公平正義,而是暴力橫行、更多的人恃強凌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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