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晚,《律師應如何處理“網絡發聲”與“當事人利益”的關系》主題沙龍在騰訊會議室順利舉辦,我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宋楊東律師主持召開了本次沙龍,我所全體律師、工作人員及部分律師同行、企業家朋友參加了本次沙龍。
背景事件
近日,勞榮枝案件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在大家等待著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結果的關鍵時刻,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了勞榮枝案的代理律師吳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向吳律師出具了《立案通知書》。
高院投訴的內容有兩點,一、吳律師庭外的發言,涉嫌違規炒作案件;二、庭審時的發言,有詆毀辦案機關的不當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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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高級合伙人、黨支部書記、名譽主任巫雨容律師為本次沙龍活動致辭。巫律師說,在引爆全網的吳律師因法院的司法建議被律師協會立案調查事件的背景下,召開本次沙龍討論相關問題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巫律師對參加沙龍的律師同行及企業家朋友等嘉賓表示熱烈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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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合伙人、刑辯專業委員會主任趙云舟律師為大家分享了自己與吳律師一起辦理涉黑案件的經歷,并就違規炒作案件相關法律規定為大家做了講解。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試行)
第二條 案件承辦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訴訟及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第三條 律師發表代理、辯護等意見的權利受到不當阻礙或不法侵害的,有權要求辦案機關予以糾正。辦案機關不予糾正的,律師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協會應當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律師。針對妨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情況,律師也可根據相關規定,向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
第四條 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方式違規炒作案件:
(一)通過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案件依法辦理;
(二)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
(三)侮辱、誹謗辦案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通過披露有損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等不正當方式,歪曲、丑化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形象;
(四)違規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為噱頭進行宣傳,煽動輿論,制造影響;
(五)煽動、教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通過網絡等傳播媒介對案件發表不當評論,制造影響,向辦案機關施壓;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的情形。
趙律師表示,刑辯律師的價值觀是為當事人利益作有效辯護,并用電影《12公民》里的經典臺詞激勵大家為當事人權益而戰斗。
最后,趙律師再次提醒大家在公眾號等自媒體平臺發表言論時應當注意,不要發表有煽動輿論的主觀言論,要合法、合理、符合事件事實的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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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主任郭峻律師為大家分享如何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是一味地追求當事人的無罪,還是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訴訟技巧和控辯交易為當事人取得最有利的結果?郭律師表示,我們首先應該考量是否有條件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比如: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情形,同案犯的口供是否高度一致,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之處等等。存在這些有利條件的情況下,我們才可以為當事人爭取無罪辯護。而在無罪辯護條件不成立的情況下,過度追求無罪辯護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這時應當通過控辯交易為當事人爭取減輕處罰。
郭律師強調,刑辯律師應當以當事人的利益為先,客觀、公正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不是將案件當做自己成名的墊腳石,因為我們辦理的不僅僅是案件,更是他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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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蘇適律師表示,律師的核心價值觀應當是以當事人的利益優先,而當事人的利益具體所在就需要律師根據自身經驗和專業,在和當事人充分溝通后共同確定。
蘇律師強調,律師在需要發聲的案件中,應當勇于發聲,但不能違反執業紀律和相關規定,也不能發表過度、偏激、片面的言論,煽動輿論,制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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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龍最后,宋律師表示,依法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是律師制度存在的意義,是律師存在的價值。
“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是律師從事刑事辯護的兩種手段,根據案情需要,怎么有效怎么辯、怎么有利怎么辯,無可厚非。
傳統的“程序辯護”,即停留在為了辯護而辯護,效果可能不盡如人意。如果在程序辯護的同時,能夠啟動“糾錯”甚至“追責”程序,效果應該會更好一些。即便對本案沒有爭取到想要的結果,但對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法治進程來講,不能說沒有意義。
關于“無罪辯護”,宋律師有著自己獨到的認識和體會。宋律師說,條件成熟的,可以大膽地做無罪辯護。宋律師還列舉了他辦理過的幾件“無罪辯護”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結果。
宋律師表示,不可否認的是,無罪辯護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并且服務對象態度堅決支持無罪辯護,才可行。無罪辯護,確實需要足夠的勇氣、智慧,非常考驗一位律師的水平。
關于“律師網絡發聲”的事情,宋律師強調,法律、法規、政策并無“禁止律師網絡發聲”的規定,該發聲時,可以大膽發聲。但,應當做到守法依規,不觸碰底線。且,要充分評估“網絡發聲”可能造成的網絡輿情及其帶來的不良后果。因此,“正確發聲”、“懂得發聲”,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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