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中國甲公司擬向某美國公司出口一批女裝。按照美國公司的指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將涉案貨物自廣東省深圳市鹽田港運至美國加利福尼亞長灘港。乙公司安排運輸后,授權其代理人丙公司向甲公司簽發了全套正本提單,載明托運人為甲公司,承運人為乙公司。涉案貨物于2014年12月26日裝船起運,并于2015年1月16日由乙公司在目的港美國長灘交付于美國公司;而甲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
2015年10月21日,甲公司以丙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審理后認為,丙公司并非涉案運輸承運人,遂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6年2月24日,甲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以乙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賠償其遭受的貨值損失。乙公司對其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事實予以確認,但辯稱甲公司對其的起訴已超過《海商法》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且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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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爭議
對于無單放貨,起訴其代理人能否中斷對承運人的訴訟時效?
三、法院判決
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律師評議
眾所周知,我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規定了有別于一般民事法律的特殊訴訟時效制度,其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乙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在目的港美國長灘將案涉貨物交付于美國公司,故而甲公司對承運人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應于2015年1月16日起算一年,但本案甲公司因為訴訟策略失誤走了不少彎路,直至2016年2月24日才向乙公司提起訴訟,直觀來看,看似本案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但先不要蓋棺定論,我們繼續探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可知,本案訴訟時效應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雖然《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但該條規定了“提起訴訟”可中斷訴訟時效,但并未明確規定“提起訴訟”所涵蓋的具體情形,我們需要繼續探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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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該法是關于海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法,其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換言之,既然《海事特別程序法》沒有規定,所以我們仍要繼續探尋《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有無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支付令;(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五)申請強制執行;(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該《意見》雖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9日發布;2021年1月1日實施)廢止,但是在本案起訴時仍然有效。所以根據該《意見》,本案甲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以其債務人乙公司的代理人丙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該行為應被視為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提起訴訟”,即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于2015年10月21日構成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一年。甲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一年期間。故而乙公司作為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違反承運人法定義務,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致使甲公司喪失貨物控制權,無法收回貨款,乙公司應賠償損失。
我國《海商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在涉及《海商法》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應優先適用《海商法》的相關規定;在《海商法》沒有明確規定時,應適用民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規定。《海商法》雖然規定了請求人提起訴訟方能中斷訴訟時效,但該法并未明確規定“提起訴訟”的具體情形,此時應適用民法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界定。本案雖然最終勝訴,但是勝訴的過程卻極其曲折,勞心勞力。所以,成功律師提示您:訴訟方案的研究與制定至關重要,否則一步踏錯步步錯,法院絕不會給任何人以彩排的機會;謀定而后動,知止方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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