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口供是在慘遭毒打、恐嚇、殘酷的折磨之下強加在我頭上的,所以請法律一定要明察秋毫。直到現在,我身上還有當年這個刑訊時留下的傷痕。”
2015年的12月29日,距離1992年12月28日陳滿被羈押,過去了整整23年時間,下午兩點,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承辦案件在海南青山區法院開庭,這是最高檢向最高法提起無罪抗訴的第一案。
殺人焚尸
23年前,29歲的陳滿在海南創業,曾租住在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就在他搬離租住地的第八天,這里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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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個雨夜,晚上20點,上坡下村109號突然起火。消防員在滅火時發現一樓臥室有一具男尸,死者頸動脈被割斷,遺體被嚴重燒焦。在客廳的東南角墻上,柜子上有噴濺狀血跡,里面有“小角樓”牌二鍋頭和啤酒瓶碎片。西南角桌椅被打翻,地上有帶血的衛生紙和散落的火柴盒。血跡斑斑的現場表明,當晚這里曾發生一場慘烈的打斗。
警方調查發現,死者名叫鐘作寬,被害時46歲,是四川省廣元市金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案發時被公司派駐海口看護一棟三層小樓。
案發兩天后,警察將陳滿抓獲。稱從死者褲兜發現陳滿的工作證,懷疑鐘作寬的死跟陳滿有關。
開始,陳滿的家人朋友都以為警察很快就會查清事實,排除陳滿的嫌疑。但他們并不知道,噩夢從這一刻才剛剛開始......
陳滿出生在一個軍人家庭,父親是抗美援朝老戰士,母親中國首批援藏部隊女兵。陳滿在家排行老三,上面有兩個哥哥。受父母影響,陳家三兄弟從小就酷愛音樂、美術、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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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喜歡交響曲,喜歡音樂,尤其喜歡德沃夏克譜寫的交響曲《自新大陸》,這在80年代的文藝青年中十分流行。
那時我國改革開放正進行得如火如荼。1988年,海南建省,成立了經濟特區。此后,10萬人才下海南,25歲的陳滿成為其中之一。去之前,陳滿是綿竹縣工商局的干部,他辭職下海的決定,當時曾遭到父親的強烈反對。父親的勸阻,并非改變陳滿創業的決心。就這樣,帶著改變命運的初衷,陳滿和綿竹七個伙伴一起踏上了南下的列車。
當時的海南,對于20多歲的陳滿他們來說意味著機遇和未來。但讓陳滿同樣沒有想到的是,這一切卻是一個噩夢的開始。
身陷囹圄
125殺人焚尸案發生20天后,陳滿的父母收到了一封信,這封信是時任綿竹縣人民政府駐海口辦事處主任朱勇寄來的。
朱勇說:“陳伯,現在陳滿是作為嫌疑被收審在海口,我和王福軍會配合公安局將案情搞清楚,你們不必擔心。”
一個月后,朱勇又來信了,他說:“陳滿一事,據公安局透露,已基本結案,事情有點復雜麻煩,請盡快來人。”
1993年3月,朱勇再次來信說,案件已基本定性,朱勇的信很急,接連來了四封,這讓陳滿父母非常擔心。這些信息讓陳滿父母慌亂了,就在這個時候,陳滿父母輾轉打聽到了兒子的下落,得知陳滿因殺人已被羈押在受審所。
“在海口市受審所積壓的案子很多,拖延了2、3年,我非常擔心自己會在這里也待上2、3年,那實在是太可怕了。”這是陳滿的來信。
做父母的理解兒子的處境,他們迫切想弄清楚案件真相,也希望能當面問問兒子事情的真相。于是,案發十個月后,老兩口第一次坐火車到了千里之外的海口。這次見面,他們眼前的兒子跟過去已判若兩人。
雖然陳滿告訴父母自己并未殺人,但案發十個月以后,海口市公安局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將陳滿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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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調查結論是:
“案發前一天晚上,陳滿因債務償還問題與鐘作寬發生爭執,遂萌生殺害鐘的念頭;案發當晚19:20許,陳來到上坡下村109號,假意與鐘閑聊,然后去廚房拿了把木柄菜刀,趁鐘不備,從其背后用手臂卡住鐘的脖子,割鐘頸部,致鐘失血性休克死亡。行兇后,為掩蓋罪行,將工作證放入鐘的褲袋內,點燃煤氣,縱火焚尸滅跡。”
被海口警方收審以后,陳滿一直堅稱自己無罪,在庭審中,律師曹錚也是做的無罪辯護。但是后來海口中院和海南高院兩級法院都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了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那么,當年指控陳滿犯罪,靠的是什么證據呢?
矛盾口供
陳滿一、二審的代理律師曹錚當年做的是無罪辯護,二十多年來他一直關注著這個案子,牽掛著這個當事人的命運。
曹錚回憶說1994年3月,當陳滿父母委托他擔任陳滿辯護人后,他就發現了陳滿口供中存在的疑點,警方偵查案卷顯示:陳滿關于殺人工具有兩次供述;在第一次有罪供述中坦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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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背后拿出事先帶來的小砍刀往他的脖子上切了兩至三刀;”
第二次陳滿說:“我從他身后用左手抱住他的頭部,右手持菜刀,用力從他脖子上砍了兩刀。”
口供中前后出現了兩種不同的作案工具,最終警方認定了一把銹跡斑斑的菜刀就是殺人工具。死者脖子上有一處長9厘米寬4厘米的十字形傷口。
曹錚認為:這把菜刀無法與傷口進行同一認定,而且菜刀銹跡斑斑,上面毫無血跡,而且創口和刀的比對也不一致,不可能是殺人兇器。
而且陳滿從口供上說,自己是用右手持刀砍殺的,但陳滿的母親卻提出了一個更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兒子陳滿是個左撇子,只有寫字時才用右手,鄰居、老師、同學、朋友、同事,很多人可以證明陳滿是左撇子。根本不可能用右手去殺人。
陳滿被抓獲后,在1993年1月8日、9日、10日曾三次供述自己用右手殺人。但是在公安局提交給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中,警察將殺人的手由原來的右手改成了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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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梳理案件細節,曹錚律師發現陳滿的口供中,像左、右手殺人這樣的自相矛盾之處共有7處,像菜刀與致命傷口無法統一認定這樣的口供和案件事實產生矛盾之處共有11處,那么也就是說,這口供是不能夠站住腳的。
為什么會有如此矛盾的口供呢?律師曹錚發現:1993年1月6日開始到10日,五天問詢時間內,陳滿全部做了有罪供述,但這五次詢問并沒有記載起始的時間。
一共審了13次,陳滿承認了8次,不承認3次,,又翻案了2次。
陳滿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1993年1月6日凌晨兩點做出。
警察問:“你愿不愿意如實交代清楚?”
陳滿答:“我沒有殺鐘作寬。”
警察問:“只要你主動坦白交代,一定會從寬處理,你明白嗎?”
陳滿答:“明白。”
警察再問:“鐘作寬是不是你殺死的?”
陳滿答:“是,我愿意坦白交代。”
“簡單明了,一看就是逼出來的。”曹錚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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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過去了,在再審的法庭上,面對當年的口供,陳滿說:“我的口供是在慘遭毒打恐嚇,在殘酷的折磨之下強加在我頭上的。所以請法律一定要明察秋毫。”
法官問:“你現在身上還有當年留下的傷痕嗎?”
陳滿說:“有。”
法官問:“在哪呢?你指出來。”
“在這里。”陳滿說著指著自己身上的傷痕答道。
法庭上,當年詢問陳滿的警方沒有出現,在當年的一份案卷材料中。當年偵辦案件的是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陳滿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就是在振東分局作出的。
殺人動機
案卷資料顯示,警方從死者鐘作寬的身上,曾經提取到了陳滿的工作證,正是這個工作證使警方將陳滿確定為殺人嫌犯。當年陳滿已經從單位辭職了,他為什么戴著工作證去海南呢?這個工作證又為什么在陳滿搬家之后出現在案發現場?陳滿在海南到底經歷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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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從四川到海口后,為了解決生存問題,陳滿他們先是開了一家四川飯館。飯館開業那天,曾在當時的海口造成轟動,來了很多四川老鄉。后來找到工作的年輕人陸續從飯館搬出去。陳滿也很快離開餐廳。此后他修過復印機,跑腳,干過裝修工人、最終他組建了自己的裝修公司,承接室內裝修業務的相關工作。
對于為什么會帶著工作證來海南?王福軍說,當年,下海南很多人都帶著工作證,目的是為了便于生存。
1992年1月,經人介紹,陳滿認識了四川老鄉鐘作寬,租了上坡下村109號,那兒大家都跟鐘作寬的關系很好,平時也會坐到一起喝酒聊天,大家相處都很融洽。
然而就在陳滿住進來之后不久,住在二樓的兩個鄰居就因涉嫌詐騙被警方抓捕。陳滿說“洪某和陳某輝也住在上坡下村109號,被抓時有很多合同資料放在那里,他們認為是鐘作寬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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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作寬)
陳某輝被抓走后,公安說他涉嫌合同詐騙,陳某輝的父親就很著急,就找鐘作寬,在陳滿租住的房間找合同,鐘作寬不讓,鐘作寬說這個房子已經租給別人了,就不可能讓你進去找,兩個人為此還發生爭執,吵了半個小時。
發生在身邊的這些事,讓陳滿感到不安全,吵架事件后沒多久,12月17日陳滿從上坡下村109號搬走,搬到了濱海新村409號租住,搬家后兩天,由于新的住處沒布置好,陳滿寄宿在老鄉家,也沒有再回鐘作寬這里住。
不回去住的原因,當時警察曾專門問過:“為什么這兩晚你不回上坡下村109號住?”陳滿說因為上坡下村109號出事了,我怕有人找我所以就不敢回去住。
當年在警方首次詢問陳滿時,陳積極地向警方提供了這一線索,但警方并沒有朝著這個線索偵查下去,而是憑借一張工作證確認了陳滿的嫌疑。
要說殺人動機,陳某輝的父親為了找合同,可能殺人動機更強烈,陳滿這樣想。
那么,陳滿與鐘作寬之間是否真有什么深仇大恨,導致陳滿殺人焚尸呢?
案卷記載:當時警方認定,陳滿欠鐘作寬2000多元錢。
這個殺人理由在陳滿同學王富軍看來并不能成立。王富軍說,案發時陳滿已在海口成立了公司,生意上也打開局面,他不可能僅僅為了2000元錢就去殺人。更何況是鐘作寬這樣一個與他們關系不錯的老鄉。
對于工作證為什么會在死者身上,辦案的警察認為,陳滿是為了掩蓋罪行,其依據的是陳滿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當時陳滿說:殺掉他后再搞個假象,讓別人知道死的人是我,免得有人在找我追債。
對于這種說法早在一審、二審開庭時曹錚律師就提出過質疑:“如果把尸體燒了,這個工作證不也跟著一起燒毀了么?這目的還能達得到嗎?”
關鍵證據
既然陳滿供述殺人后才將工作證放入死者的口袋,那工作證上應該有陳滿的指紋、被害人的血跡,但是并沒有這方面的記載。本案物證均已丟失,所以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實,在現場勘查時警察拍了很多照片,但遺憾的是,卷宗當中恰恰沒有工作證的照片。然而面對檢方對關鍵照片的疑問,警方補充偵查的結論只有六個字——遺失無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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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偵查過程中,僅僅因陳滿的工作證出現在案發現場,就將陳滿確定為唯一嫌疑人,并沿此方向進行偵查,這個偵查方向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偏差。所以本案不能夠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最關鍵的證據,一個是口供,另一個是工作證,缺少了最重要的一些實物的證據,比如現場的腳印指紋,殺人以后血跡的鑒定,這樣一些證據的缺乏,認定的口供充滿了矛盾,幾次口供有翻供,而且口供的內容跟現場工作證的來源、工作證在提取的過程,警方沒有一個好的交代,這都構成了一系列的矛盾。
當年的有效證據當中,除了陳滿的口供和他的工作證以外,卷宗中還有部分關鍵證據,那就是30余名證人證言。
當年,法院認定陳滿涉嫌犯罪的另外一個關鍵證據——30多位證人證言。然而,正在梳理這些證人證言的時候,辯護律師意外發現了一個疑點。
這30余份證人證言是由何康慶、楊錫春、曾五平、章慧勝等證人提供。主要證明:一、陳滿有作案時間;二、作案后陳滿行為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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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陳滿有作案時間,主要依據的是證人楊錫春、查彩珍的證言。
案發當晚,這些人曾與陳滿在工作所在地一起吃飯、打麻將。
案卷記載,案發當晚六點左右,陳滿和公司財務經理劉德生、銷售經理楊錫春及查彩珍一起吃晚飯。吃完后看到飯菜有富余,查彩珍便招呼陳滿裝修隊的三名工人也過來一起吃,兩波人都吃完了,楊錫春、章慧勝等人打麻將。陳滿和工人加夜班搞裝修。
警方認為,在此期間陳滿出去殺了人,放了火。警方的依據主要是兩份證言,第一份證言是證人章慧勝說:陳滿有時在702房,有時在703房,我們有一種錯覺,就是陳滿一直在寧屯大廈,但我們當時都在打麻將,也沒有注意他。第二份證言是證人楊錫春說,救火車響時他好像在我們公司。
據此,警方認為陳滿有作案時間,原因是陳滿在702房、703房之間走動,他離開寧屯大廈的時間沒人能準確認定。
通過梳理證人證言,辯護人意外發現,楊錫春他們的證言不僅不能證明陳滿有罪,反而能證明陳滿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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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這些能夠證明陳滿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都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
1994年11月9日,陳滿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因種種原因,陳滿錯過了上訴的期限。
“我是無辜的,清白的,這一點,請你們無論何時都要堅信這一點。”
——你們的兒子陳滿
得知一審結果后,錯過了上訴期的陳滿家人感到非常遺憾。然而,后來他們意外得知,案件進入二審程序,而且在二審的法庭上還出現了一份新證據。
原來,當年雖然判未上訴,但一審宣判四天后,也就是1994年11月13日,海口檢察院向海口中院提出了抗訴。檢方認為,法院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顯然過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998年8月26日,陳滿案件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當年陳滿父母沒有前來旁聽,35歲的陳滿孤身一人走進了二審的法庭,沒有人知道那一刻他內心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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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這次的二審中,控方提交了一份新證據。
撥云見日
海口振東公安分局民警于悅實,二審時他從旁聽席上來作證說,親眼看見陳滿與1993年1月繪制了殺人現場示意圖。提交了殺人現場示意圖后,二審時曾被控方作為重要證據提交法庭。
“這示意圖不是陳滿畫的,是邵局長畫的,他畫完了叫陳滿添家具的位置。你干的事情,把現場說說,我給你畫出來,要是不是你,你畫不出來。”
辯護人提到的證人于悅實不是別人,正是當年審訊陳滿的警察。
于悅實是這樣描述的:我在預審他的時候,我親眼看到他寫的這個現場圖。
但據辯護人說,開庭之前,有人打電話給他說:“你不要問我是誰,我告訴你,我們公安局有人做假證。他是8月份才調到公安局的,他證明陳滿畫的現場圖,他親眼看見的。”
辯護人說:“你8月份就看到陳滿在1月10號畫的現場圖嗎?你做假證!要追究你的法律責任!
辯護人在庭審時這樣質疑道:“公訴人,這是你的證人,他是一個制造偽證,嫁禍于人的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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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說應該反駁辯護人吧?誰都沒反駁他。
最終,這份證明陳滿有罪的新證人證言沒有被法院采信。海口檢察院抗訴之后,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了一審死緩的判決。
海南高院的裁定,就是案件的終審結果,二審宣判后,陳滿被轉到三亞監獄服刑。這一年,距離案發過去了七年,陳滿已經36歲了。
對于陳滿的父母來說,終審判決意味著申訴之路的開始。老兩口做了分工,母親負責寫信鼓勵兒子,父親負責寫訴狀申訴。
陳滿的哥哥陳抒說,每次母親給弟弟寫信,幾乎都要休整好幾天,靠吃安眠藥才能勉強入睡,在精神上、在身體上備受打擊。而進入獄中服刑的陳滿,幾乎不再給家里寄信,他變得沉默寡言,只是偶爾在電話中向家人報個平安。
二審之后,陳滿的父親一方面向檢察院、紀委反映有人作為證的問題,另一方面不斷地向相關單位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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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下達《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200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對該案提起再審。
沒辦法,走投無路了。
2013年,因精神焦慮等因素,陳滿的父親患了腦梗,昏迷了七天七夜,經過醫護人員搶救,才脫離了生命危險。
這期間,為了幫助陳滿父母,和他一起下海南的伙伴姚軍、王富軍等人發起了資金籌集工作,來推動這個案子的重申。
陳滿母親說,他們看到重申的希望是在2014年左右的時間。
這期間,全國冤錯案件的糾正速度大大加快,18大后,全國各地共糾正重大冤錯案37起。這37起案件中,只有少數幾起是因為真兇歸來而被糾正,絕大部分是司法機關本著疑罪從無的理念予以糾正。
這些信息給了陳滿父母再堅持一下的勇氣,他們重新委托了律師,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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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北京傳來了好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來了再審通知。
通知書上寫著:本院認為,海南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抗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案件再審日期選在了2015年年底。
尾聲
12月份的四川已經進入了冬季,屋外寒氣襲人,母親為兒子在家里鋪好了全新被褥,父親還細心添加了一個熱水袋.哥嫂代表家人帶著新買的衣服奔赴海南庭審現場。
“兩個人來三個人回去。這是我們最大最大的愿望。”
由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最后陳述:
“我沒有殺人,我沒有放火,我對此一無所知,這是永遠不變的事實;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堅信法律一定會還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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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控辯雙方要有激烈的辯論,但是這個控辯雙方一邊倒,都在力證陳滿無罪。
法官抱怨說你看看現在的檢察院,公證有罪是你們公訴的,我們判了。判完了你又說這是無罪的,又來抗訴。
2016年2月1日,陳滿被無罪釋放。
20多年的時光,將陳滿帶到了知天命的年紀,希望他能夠好好地享受一家人團聚的時光,忘掉傷痛并開始新的生活。
然而,這樣的結局并不是本案的終點,在距離陳滿家200公里外的四川省廣元市,被害人鐘作寬的的家屬還在期盼警方盡快查清事實,抓獲真兇,告慰逝去的親人。
2016年3月30日,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聽證,索賠96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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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再次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商。對于海南高院提出的賠償320萬,陳滿并未接受 。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議,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至此,陳滿案件終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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