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馬上要執行死刑了,卻在執行的前一天突發疾病,必須進行手術搶救。到底是該救還是不該救呢?
反正是馬上要死的人了,救也是白救,浪費金錢?
還沒到他死的時候,必須進行搶救?
答案當然是救!還要竭盡全力 的 進行搶救,因為還沒到他死的時候,早一分鐘都不行!這些時間可以他離開世界前最寶貴的黃金時刻,哪怕是在疾病的折磨中,至少他可以睜眼看著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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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怕是明天要執行的死刑犯,他今天仍然有活著的權利
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對死刑犯來說,其生命經過法律審判,決定在明天正式對其生命進行收割,那么活到明天就是他的權利。
即使今天生病了,突發的疾病還需要手術搶救,也不能考慮經濟的原因而放棄對他的治療,因為他還沒到該死的時候。
這就是法律的刻板之處,可保護的恰恰是最可貴的人權,任何人在該活著的時候都享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對死刑犯來說也是一樣的,哪怕他罪大惡極,哪怕他馬上要歸西,但這些都不是今天可以放棄他生命的理由。
活著的權利,哪怕是一分鐘,這對非當事人來說或許死是早晚的事,何必那么麻煩。而最后一刻仍然保障死刑犯活著的權利,更顯出法治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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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死刑執行前突發疾病,通常可以暫緩執行
前面已經說過,死刑犯在執行前突發疾病,羈押機關有義務對其進行及時搶救,為了對其生命進行搶救,那么就必須先申請對死刑暫緩執行。
這屬于死刑執行前的特殊情況,需要報告核準部門批準,面對這種突發情況,通常就是第一時間搶救,然后申請暫緩死刑執行。
這是因為,從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死刑犯所應受到刑罰雖然是死刑,這是根據他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等等來決定的,并不能因為他突發疾病而改變之前確定的判決結果,提前讓其死去。
暫停死刑執行后,何時恢復執行,需要根據身體恢復的情況,死刑執行評估,重新確立行刑的日子,讓他在該死的時候死去,而不是死于突發情況等意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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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對待將死之人,為什么還要如此刻板的處理?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死刑犯的家屬來說,如果死刑犯還沒到行刑的時候就病死了,他們的內心都感受不到公平正義,感受到的是死刑犯的人權受到了侵犯。
既然是死刑犯,那么就必須用法定的死刑執行方式來決定他的生死,而不是由意外因素和疾病因素導致其意外死去,這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甚至會導致家屬起訴,看管警察還很可能會被處以瀆職罪。
其實這也不是刻板,而對法的敬重和遵守,是恪守法律程序和法律正義的體現,用極大的經濟代價去維持短暫的生命延續,在法治面前并不吃虧。
結語
雖然這種突發情況,暫緩執行是極其少見的,大多數是因為害怕,緊張等導致出現身體的異常反應,從而展現出突發疾病的樣子。在專業的醫生檢查判斷后,發現是因為心理因素導致的行刑前反應,那么就會繼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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