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汪小菲發微博指責中國臺灣媒體編故事,胡說八道,然后大陸各大平臺轉發,上熱搜。結果雙方都沒有責任,當事人成了炮灰,可能被這幫人編的故事影響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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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猜測,這是在間接回應最近愈演愈烈的江宏杰與福原愛的所謂家暴和離婚案件。昨日,江宏杰已經發出聲明澄清,今日也在社交平臺發布了為福原愛媽媽慶生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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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認為中國臺灣編故事的人絕對是罪魁禍首,可是大陸的轉發平臺也是推手。
其實,法律上,無論是造謠者還是轉發者,在滿足一定條件后,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所謂的編故事,其實就是散布謠言,如果被證明的確是不真實的,那么根據民法典規定,造謠者則被認為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布謠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大家最為關心的轉發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目前法律規定,轉發人對于已經發表的文章負有一定的辨別義務。
如果明知文章所述事件是假的,閱讀者還予以轉發,可以視情況認定其轉發擴散行為屬于共同侵權人或者是對侵權行為擴大影響部分的責任人。
而媒體作為輿論監督者,則應該負有更高的辨別義務,現在各大自媒體因其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也同樣跟媒體一樣,應該具有更高的辨別義務。
最后,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在刑法上也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司法解釋還規定量化標準,即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又或者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都屬于情節嚴重行為,應該被客科以刑事責任。
還是那句老話,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一定不要以為你躲在屏幕之后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看到江宏杰和福原愛的離婚消息,你會選擇相信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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