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喚醒超十萬億“沉睡資金”,住房公積金迎全國性大動作)
作為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重點之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正從地方試點進入全國性修法階段,超十萬億“沉睡的資金”有望被喚醒。
5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2026年7月5日。
此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歷經兩次修訂。針對此次修訂,住建部稱,旨在“更好滿足繳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
住房公積金長期被定義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聚焦于職工商品住房購買支持,使用用途有限,且惠及群體多為傳統單位職工,新市民、青年人、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較難充分融入。在此背景下,大量的資金處于沉默狀態。
據住建部去年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24年年度報告》,截至2024年末,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達到109252.79億元,同比增長 8.61%。
第一財經梳理發現,征求意見稿在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監督和管理”上修改頗多,主要亮點有三:
一是重塑資金使用與金融服務功能,立足政策性住房金融定位,聚焦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領域的建設與消費支持,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租賃需求的支持力度,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自有住房裝修、繳納物業費;二是優化普惠繳存體系,將對靈活就業人員的覆蓋從地方試點走向制度保障階段;三是完善資金運營、風險防范與管理機制。在推動異地互認互貸、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政策性金融債的同時,新增對騙貸的罰則。
加大對住房租賃、維修、管理的建設與消費支持,允許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根據征求意見稿,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可使用于9種場景。
對比現行管理條例,有三種場景為新增明確:一是在保留支持“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基礎上,明確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裝修自住住房不超過一定額度”的場景;二是支持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三是為其他合理、普惠性的住房消費的支付保障留出空間,支持住房公積金用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這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的支持鏈條延伸到購房后的持有環節。”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表示。
他認為,過去,公積金的核心支持場景主要集中在“買”的環節,即購房貸款和購房提取。而此次新增的“支付物業費”等用途,表明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已經從“買房那一刻”拓展到住房消費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購房前、購房中、購房后的各個環節。
住房公積金對租賃住房的保障也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第一財經注意到,在征求意見稿中,“支付房租”被提升至九大提取情形的第一位,位列支持“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前。此外,現行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取租賃住房的表述為“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相比之外,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更加廣泛。
近年來,住建部已指導地方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新市民、青年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租房安居,并印發了《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租房提取經驗做法清單(第一批)》。
住建部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2257.44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2720.57億元用于租房,同比分別增長22.28%和33.93%。
當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為公租房(廉租房)建設提供補充資金8718.09億元。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占當年所分配增值收益的76.94%。
同樣是出于滿足“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需求”的考量,本次征求意見稿還將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由支持廉租房拓展至支持公租房及房屋安全管理與體檢等方面。
根據此次征求意見稿,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籌集運維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領域相關公共支出的補充資金。
吸納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自愿繳存
近年來,住建部穩步擴大靈活就業人員試點范圍,截至2024年末,試點城市累計超過100萬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24萬人已使用住房公積金租房或購房。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穩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業界人士看來,優化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覆蓋與繳存機制,打破就業身份、用工形式限制,全面吸納靈活就業人員、新業態從業者、新市民等群體自愿繳存,系“建立與政策性金融屬性相匹配的普惠繳存體系”的應有之義。
而隨著《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法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將由地方性試點階段走向全國性制度化階段。
根據征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從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到覆蓋人群的拓面,在廣東省城鄉規劃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看來,一方面體現了循序漸進的改革邏輯,另一方面,強化了住房公積金的普惠性。
他認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以單位職工為主,同時,住房公積金近年來多次成為“救樓市”的工具,脫離了互助金融、普惠金融的屬性。下一步,能否讓住房公積金的福利真正惠及到更多人群和更多住房消費范圍,進而反過來激勵他們自愿繳存,形成資金的正向循環,將會是衡量此次修法效果的關鍵。
健全資金運用管理的下一步:推動跨地區協同、從嚴處罰騙貸行為
為完善資金歸集、貸款投放、風險防控、保值增值機制,征求意見稿體現出“更嚴”也“更靈活”的兩大修改思路。
所謂“更靈活”,其中之一就體現在破除地域分割、信息壁壘,推進跨區域資金統籌與業務協同上。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務院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數字化能力建設,強化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業務協同,推動住房公積金互認互貸,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隨著公積金使用用途拓展,“更靈活”的管理機制也體現為由政府部門出面,建立起事關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糾紛處理的柔性管理機制。
征求意見稿新增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住房公積金糾紛化解機制,促進解決單位和職工之間住房公積金繳存爭議等重大問題。
為更好順應多元化資金提取需求,資金管理同時也將采取“更嚴”的監管思路。
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罰則”一章中主要針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兩大主體,而征求意見稿則額外提出了個人“騙貸”的相關違法處罰規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3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退回,取消其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資格,并處以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