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
國辦函〔202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加強監管、防范風險工作,促進私募基金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歷次全會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積極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私募基金行業準入機制有待完善、監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際央地協調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出資人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為違法犯罪、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工具等問題,構建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推動行業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提升。堅守功能定位,統籌總體布局,優化增量、盤活存量,扶優限劣、提質增效,嚴格禁止私募基金違規從事借貸、“名股實債”等行為。堅持分類監管,根據出資主體、產品類型等不同維度實施“一類一策”監管。堅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對合法機構從嚴監管,對非法機構堅決取締,對非法行為嚴厲打擊。
二、強化源頭防控
(一)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規則,堅決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運作規律的機構和產品作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嚴控新設政府投資基金,縣區原則上不得新設,確有必要新設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加強綜合研判會商、經營主體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
(二)擬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機構應當在通過綜合研判會商后申請經營主體登記。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綜合研判會商范圍、標準。省級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門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共同開展綜合研判會商工作,優化并公開綜合研判會商程序,做好把關和政策解讀,嚴禁下放。
(三)嚴格落實涉金融經營主體登記管理要求,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經營主體名稱、經營范圍中使用“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樣。
三、全面加強監管
(四)推動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推動出臺辦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信息披露、資金募集、強制托管規則。出臺規范私募基金“對賭協議”制度安排。全面構建以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管理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體系。
(五)細化私募基金風險評價標準,提升監管強度與風險水平適配性,按照評價結果對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差異化監管。對重點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加強央地和跨轄區聯合檢查。對異地經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監管力度,引導注冊地與經營地相統一。對存在違規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規范引導力度,推動主動整改。對私募證券基金加大監測力度,強化交易行為監管。
(六)以科技賦能監管,建立私募基金風險集中監測平臺,構建風險篩查指標體系,加強全流程監測,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機構、服務機構等報送的信息以及經營主體登記、司法訴訟等信息,對數據和信息加強穿透式分析,提高發現風險問題能力,為完善監管、制定相關政策等提供支持。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履行政府投資基金出資人職責,加強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信息統計,嚴肅財經紀律。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強化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和信用信息登記,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加強對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主管部門牽頭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運行情況的監測,防止偏離功能定位,指導強化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督促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監管規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監管。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區政府投資基金的統籌管理,已有同類基金的原則上不得新設,推動存量同類基金整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誰發起、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督促政府投資基金規范運作。
(八)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結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要求,統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布局規劃,督促基金聚焦主責主業、堅守功能定位,強化對國有企業投資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嚴把入口關,堅決制止濫設國有企業投資基金,推動運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組;壓實國有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切實遵守私募基金監管規則,建立健全符合國有企業投資基金規律的運營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國有資產流失,嚴格選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任用納入私募基金行業黑名單的人員,嚴格執行任職回避規定。國有企業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對底層項目和資產的穿透管理,規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長期經營業績和功能作用發揮為導向的激勵約束制度。
(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設置舉報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強化“吹哨人”信息保護,發揮社會監督和預警作用。地方和部門發現私募基金違規違紀違法等重大問題的,按程序及時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等,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等依法打擊。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作用,開展聯合排查,對各種逃避金融監管、違法違規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機構和行為早發現、早處置、早打擊。加強資金跨境流動審查。
(十)嚴厲打擊違規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輸送、資金違法跨境流動以及私募基金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依法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公安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風險問題突出、性質惡劣、影響范圍大的私募基金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及時從嚴打擊。公安機關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健全完善有關打擊私募基金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安排。對跨地區、跨領域等重大案件,推動建立完善聯合掛牌督辦制度,加強辦案統籌、業務指導和信息共享。
四、穩妥處置風險
(十一)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堅決予以注銷。對因經營異常、未實質開展業務等不能持續符合登記要求或者長期失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銷。同步做好風險揭示和投資者保護,推動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穩妥化解風險。
(十二)對經營主體名稱、經營范圍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樣但未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機構,引導其依規申請辦理登記備案;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經審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要求、已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機構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確認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門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法穩妥有序推動經營主體申請注銷登記,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經營范圍,市場監管部門及時辦理登記;對不依規申請注銷或者變更經營主體登記的機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通過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企業名稱,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相應對經營主體進行“未辦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已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標注,吊銷營業執照等方式予以規范清理。
(十三)及時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專項行動、重點機構以及相關人員等情況。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共同牽頭建立常態化私募基金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會商制度,加強風險線索分析研判、應對處置等。
(十四)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的處置由其注冊地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注冊地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時摸清底數,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制定風險化解和處置方案,做好追贓挽損、清產核資、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風險化解和處置依賴公共資源的預期。在地方相關風險處置機制下化解和處置私募基金風險。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等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并做好處理處罰等工作。同一實際控制人跨地區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風險的,原則上按照總部企業注冊地、核心企業所得稅繳納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順序確定履行牽頭責任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違規舉債化債、處置問題企業,防止形成新的風險點。
五、推動規范發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業務類型、發展階段特點完善內控風控管理。鼓勵投資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發揮制約作用,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規范運作。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崗位人員的資格管理和考核培訓。督促私募基金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義務。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業自律處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公開曝光重大違法違規機構、出資人、從業人員。大力推進私募基金行業文化建設。
(十六)培育和規范私募基金托管機構和審計、銷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務機構,加大監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約履職盡責,切實發揮其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督制約作用,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
(十七)多渠道拓寬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資金來源,多維度培育和發展耐心資本,推動耐心資本與科技創新深度融合。進一步暢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等環節重點支持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投基金以及整合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并購基金。更好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創投基金差異化監管的要求,壯大領軍創投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一步優化創投基金信息共享。
(十八)引導私募證券基金為中長期資金優化資產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豐富投資策略和產品類型,滿足居民在財富管理、資產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導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單位充分發揮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等機制作用,做好統籌協調,強化行政監管效能,增強私募基金監管力量。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監管、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做好協同配合。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加強政策宣傳引導,持續開展培訓和經驗交流,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6月3日
(本文有刪減)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6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指導意見》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本次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監管和發展工作。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十五五”規劃對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模式,發揮私募基金在賦能科技創新、新興產業培育與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方面的作用作出戰略部署。目前,我國私募基金規模達23萬億元,占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的15%,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和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參與力量,在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要、完善資本市場生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已成為耐心資本、創新資本的重要代表,累計投資項目數量達23.7萬個,形成股權資本13.7萬億元,投資新經濟領域項目超10萬個,投資本金4.7萬億元,近九成的科創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得到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的支持。私募證券基金在A股成交量占比已達10%至20%,在活躍資本市場、優化投資者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當前我國私募基金行業還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私募基金更好發揮作用。行業大而不強,募資結構失衡,部分國資基金偏離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環節均有短板。一些行業機構質量不高,個別甚至成為違法犯罪工具。行業風險仍時有發生,并與其他領域交叉傳導。這些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因為私募基金行業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各方認識、監管理念仍處于不斷調整、適應的過程中;另一方面也有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監管手段和力度不足、部際央地監管協作不夠順暢、市場化約束機制未有效發揮作用等原因。經過較長時間的探索,頂層設計方向日益清晰。2023年,國務院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夯實了行業規范發展的法治基礎。當前,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需要在政策制度層面進一步加力推進,提升各方面機制和舉措的系統性。
在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問題和現狀進行深入評估后,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作為私募基金領域“1+N+X”政策制度體系的綱領性文件,立足我國實際,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對下一步各項工作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部署,通過完善機制、補齊短板、加強協同,實現優化增量、盤活存量、扶優限劣、提質增效,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提升。
二、《指導意見》的主要原則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本次印發的《指導意見》從政治性、人民性的高度,對私募基金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聚焦私募基金行業提質增效,著力加強部際央地監管協同,構建風險化解長效機制。包括六個部分,除總體要求、保障措施兩部分外,整體框架和核心舉措包括:入口端,進一步落實相關文件,發揮企業登記前綜合研判會商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雙重把關作用;持續監管端,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強化穿透監管和線索發現能力,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推動提升行業合規內生約束,強化托管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監督制約;出口端,推動不符合要求私募基金和企業主體“雙出清”。在風險處置方面,通過加強各方情況通報、央地協同化解處置,形成“組合拳”。在規則體系建設方面,重點彌補信息披露、資金募集、強制托管等方面規則短板。另外,在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投資基金管理、防范私募基金被利用為違法違規工具、私募基金領域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等方面進行了具體安排。同時,進一步提出了推動私募基金規范發展的若干舉措。主要如下:
一是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明確工作的總體思路、方法和目標。
二是強化源頭防控。更好發揮企業登記前綜合研判會商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作用,嚴格審核把關,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
三是全面加強監管。健全制度體系,重點彌補信息披露、資金募集、托管等領域規則短板,構建完善私募基金監管體系。落實分類分級監管,強化穿透監管和線索發現能力,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加強國資基金規范管理,確保國資基金堅守功能定位,防止失管失控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穩妥處置風險。堅決清退各種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措并舉,防范其他機構以私募基金名義違法違規展業。加強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做好風險研判,細化央地有關方面化解處置私募基金風險的分工,強化協作,發揮合力。
五是推動規范發展。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內控風控管理,促進規范運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發揮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化監督制約作用。為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落實國家戰略營造良好環境,引導私募證券基金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
六是保障措施。中國證監會做好統籌協調,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措施,做好協同配合、宣傳引導、培訓交流。
三、如何理解加強監管與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之間的關系?
答: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于工具屬性較強的私募基金,更要突出強監管和防風險。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監管工作,持續加大對私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2023年至2026年一季度,對18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主體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對9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主體進行行政處罰,將86條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共注銷544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終還是為了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強私募基金監管有利于及時清除害群之馬,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為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義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投資者信心,為私募基金行業長期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指導意見》充分體現強監管理念,對全鏈條、各環節加強監管明確一系列具體舉措,全方位、立體化構建私募基金綜合監管體系,打防并舉、標本兼治,著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
《指導意見》同時提出,要統籌總體布局,并在支持私募創投基金和并購基金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引導私募證券基金樹立正確投資理念角度提出了若干支持規范發展的措施。要求在登記備案、持續監管等各環節落實好文件中扶優限劣的相關要求,多措并舉,一方面加大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私募基金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對符合國家戰略、合規運行的機構和產品的支持力度,特別是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推動其真正成為培育新質生產力的“耐心資本”。《指導意見》與國務院辦公廳《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共同組成私募基金領域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體系。
四、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方面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指導意見》是私募基金領域“1+N+X”制度體系中的方向性、基礎性文件。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落實《指導意見》的三年行動方案,并積極會同宏觀政策部門、國資及行業主管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地方政府等,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推動各項任務、工作落地見效。一是完善私募基金領域“N+X”規則體系,加強分級分類監管、穿透式監管,提升監管效能,開展專項行動從嚴懲處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完善行業內生約束和市場化監督制約,并加大對符合國家戰略、合規運行的私募基金的支持力度。二是會同相關部門、地方政府加快構建部際央地協同聯動的綜合監管體系,建立常態化工作會商制度,加強信息共享,合力推進各項工作落實落地。三是加大宣傳和指導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對《指導意見》進行解讀和引導,積極回應市場各方關切,防止誤解誤讀,同時加強對行業機構的培訓,確保各項改革工作平穩推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