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凌晨,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發布警情通報稱,近日,網絡平臺反映“13歲女孩稱遭男子強奸,警方不予立案”。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已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程序,對案件的原始卷宗、證據材料及辦理過程依法依規進行全面復核。
6月22日,據浪潮新聞報道:山西運城男子張磊(化名)在網上反映13歲的妹妹被一男子強奸。事發后,涉事者韓某某還威脅恐嚇妹妹小月(化名),要求她撤案,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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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化名)查詢到的案件不予立案狀態 受訪者提供
23日,小月的哥哥張磊向紅星新聞講述了該起案件的發生,以及后續家人爭取立案的過程。據其介紹,22日晚,有自稱派出所民警的人員再次上門告知家屬“構不上刑事案件”,小月被性侵系其“自愿”行為。
13歲女孩疑被性侵被帶去報案
家人稱其受到威脅又要求撤案
6月23日,張磊告訴紅星新聞,小月被性侵一事發生于4月18日,直到4月30日凌晨,妹妹向他女朋友發信息,稱想談談“我最近發生的事”,此后斷斷續續吐露,自己被一個綽號“黑哥”的男子強奸了。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當天微信聊天記錄中,小月講述,“18號我和朋友豆豆去找她的朋友,和她待了一會兒,看到了黑哥,我以前罵過黑哥,他讓我道歉,我沒去,黑哥叫我們喝酒,我說不了。黑哥是混社會的,他把我送回去,我已經知道他要干啥了,我就說不,他非要。”張磊女友問,“你跟他發生關系了?是我理解的那個意思?”小月回答,“嗯”“我反抗了”“我想錄音被他發現了。我手機被摔了,(當時)誰也聯系不到。他在運城混得不錯,不敢惹。他通過我朋友轉給了我500元”……張磊女友提醒這錢別花,到時候要交給警察,小月表示,“我買手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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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月(化名)向家人吐露遭遇 受訪者提供
張磊提供的身份材料顯示,小月生于2013年1月,事發時13歲;而“黑哥”即韓某某生于1996年,30歲。
張磊告訴紅星新聞,自己父母已離婚多年,小月系母親離婚后的非婚生女兒。由于監護人疏于監護等原因,小月今年上小學五年級,不知怎么接觸到社會上的人。作為同母異父的哥哥,張磊一直擔心妹妹的未來。2025年11月,他曾聯系小月的生父,對方“不認這個孩子”。
張磊說,4月30日得知情況當天,家人立即帶著小月,到運城公安局鹽湖分局姚孟派出所報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執。
張磊說,從5月1日至6日,小月失聯了整整6天。5月6日深夜,家人聯系上小月,要求她回家,小月表示和朋友對象在一起。張磊稱,“妹妹站在路口不回家,死活鬧著要撤案,被我媽拉回了家。”張磊稱據他了解,此前,韓某某曾找到妹妹,“當面威脅,她敢報警就要‘殺她全家’‘我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妹妹因此心生恐懼。因記者未能聯系上韓某某,對此說法無法核實。
張磊稱,警方曾告訴家人,韓某某曾有前科,并于2024年被鹽湖區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此外,張磊看了韓某某的快手賬號,發現他關注了許多“低齡初中未成年人的快手號”。
5月7日,張磊去姚孟派出所第二次報警,“但沒拿到回執。”
記者看到,5月8日,運城市婦幼保健院、市兒童醫院給小月出具的門診病歷單顯示,主訴“性侵后12+天,要求取陰道分泌物”,專科檢查出“處女膜7點處可見一0.3cm的陳舊性裂痕”。同時,為證明小月的年齡,家人當天還帶小月做了骨齡影像診斷,顯示符合13歲骨齡表現。
5月12日,張磊母親帶著小月去做筆錄后,小月再次失聯。此后,張磊先后向運城市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婦聯等部門反映情況。
5月14日,派出所向小月出具了受案回執。張磊說:“我們找到了妹妹,但她很快又被‘黑哥’的同伙、一個未成年人騙出去,給她洗腦,要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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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受案回執 受訪者提供
警方不予立案后,發布警情通報稱全面復核
張磊告訴記者,妹妹的情況可能比他了解的更復雜。去年9月回老家,他就看到小月手和腿上有幾道疑似自殘的刀割傷痕。張磊說,強奸案受案后,進展不順利,派出所未立案。其中,6月1日,小月和母親一起到派出所咨詢案件進展。
紅星新聞記者聽到錄音中,辦案民警表示已經盡力尋找證據,并與檢察院提前溝通,但“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發時間和報案時間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現場做了勘查,但物證比較缺乏;其次,小月為了出去和別人玩,對他人表示自己已滿14歲,而法律規定,強奸罪成立,要求行為人“明知未滿14歲”,目前對方(韓某某)雖然承認與小月發生了性關系的事實,但是基于小月自稱“已滿14歲”的情況而實施的行為。錄音中,民警多次問小月,“為什么老要跑”,教導小月長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獨立賺錢,小月并未回答。
家人了解到,今年5月1日至6日勞動節假期失聯期間,小月“被騙去一家‘KTV’上了3天班,被威逼利誘,從事“仙人跳”(騙錢)。“其中一個叫‘小軒’的張姓男子讓我妹妹謊報年齡給領隊說是16歲,給顧客說是18歲。后來他還在教唆她怎么跟警察溝通。”張磊得知后,將此事報告給了這家KTV所在轄區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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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稱五一假期期間小月(化名)被誘騙至KTV上班 受訪者提供
在6月1日的錄音中,辦案民警也談及“KTV”一事,稱小月否認自己“陪酒”,表示自己“沒被點上”,也沒掙到錢。但她提到,當時被朋友“小軒”帶領,參與了“仙人跳”,從客人處獲得250元,后來將錢交給了“小軒”。
張磊說,從報案至今,家人從未主動提過任何賠償要求,也從未主動談過錢。6月20日,張磊通過受案回執上的案件編號,在山西省公安廳官網上查詢,發現運城警方已于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但還未收到不予立案文書。”
6月22日媒體報道此事后,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于23日凌晨發布警情通報稱,分局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已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復核程序,對案件的原始卷宗、證據材料及辦理過程依法依規進行全面復核。
張磊稱,通報發布前的6月22日晚9點多,有自稱派出所民警的人員上門找到母親。紅星新聞記者在錄音中聽到,該人員稱,6月12日已經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了家屬,同時,“民警調查后,認為構不上刑事案件,如果夠了,肯定給他采取措施了”。該人員還表示,“網上發這個事情,對她(小月)不好,流言蜚語、真話假話都有”,并告知家人,“如果你們對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不認可,可以向運城市公安局復議,或向鹽湖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錄音中,小月的母親再次強調,“她是被別人脅迫的,她也不懂事,從一開始就是他們在誘導她”。對方則回答,法律對強奸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但該案“不是那么一回事”,小月和韓某某發生性行為系小月“自愿的”,妹妹“收了錢”。
23日,記者聯系姚孟派出所,電話始終“在忙”,對于22號晚上上門一事暫無法核實;記者聯系鹽湖分局刑警大隊,工作人員表示,本案正在辦理中,后續調查結果將會通報。記者又致電韓某某,對方電話“已關機”。
律師看法:
雙方相識,或不存在對年齡“完全不知情”的空間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縵卿告訴紅星新聞,《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本案中行為人為30歲男子,無論該13周歲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收受錢物,如果雙方發生了性行為,該男子大概率構成強奸罪。
周縵卿表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性侵害12周歲以下被害人的一律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為幼女;而對于行為人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如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均應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除非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如果行為人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幼女。”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告訴紅星新聞,本案當事人僅13周歲,屬于未滿14周歲幼女,依據《刑法》第236條,只要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同意、有無反抗,一律以強奸罪定罪且從重處罰。針對12-14周歲幼女,法律推定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本案相關人員有綽號,雙方相識,較難存在“完全不知情”的合理空間。同時,強奸罪屬于嚴重暴力刑事犯罪,司法機關應主動追訴。
對于上述警情通報提到的復核,譚敏濤認為,首要核查原始詢問錄像、筆錄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保護辦案規范。若復核維持不立案,家屬可在7日內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區人民檢察院遞交立案監督申請書。
紅星新聞記者 陳龍
編輯 張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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