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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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只是夫妻內部約定,房產沒過戶就不能對抗外人,只要前配偶欠債,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一定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那么,離婚時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屬于哪種情形的,可以排除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鄭某訴宜賓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對于夫妻離婚時約定共有房屋歸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設有按揭貸款抵押等權利負擔,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導致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相符,從而引發執行異議之訴的情形,如果婚姻關系解除時點早于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形成時間,且當事人不存在通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實際權利人以離婚時已約定房產歸屬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1. 離婚房產分割權益優先于普通金錢債權
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約定,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清算與處置,并非事后惡意轉移財產。女方基于離婚分割取得的房屋權益,形成時間早于男方后續產生的個人負債的,屬于在先形成的合法物權期待權,法律效力優先于普通金錢債權。
2. 已實際占有、履行對價,權利具有公示外觀
離婚后女方長期實際管控、居住案涉房屋,持續償還房屋貸款,實際承擔房屋全部成本,已經完整履行對應對價,形成穩定的事實占有狀態。該權利狀態真實、公開,具備物權化保護特征,值得司法優先保護。
3. 未過戶屬于客觀原因,案外人無過錯
案涉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因項目權屬登記不完善等客觀外部因素導致,并非女方怠于過戶、不愿繳稅、拖延辦證等自身過錯造成。女方已經積極行使權利,不存在權利懈怠情形,符合無過錯保護要件。
4. 排除執行需嚴格審查四要件,禁止一刀切
法院明確,不能簡單以“登記為準”否定離婚財產分割效力,應當結合權利形成時間、占有狀態、對價履行、未過戶原因綜合判斷,滿足四要件即可依法阻卻強制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離婚分割房產后,權利人務必留存離婚協議、還貸流水、物業費、裝修記錄等占有及履約證據;具備過戶條件時第一時間辦理變更登記,杜絕拖延。若房屋被查封,可依據本案裁判規則,舉證權利形成在先、無過錯未過戶、實際占有履約,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依法保住房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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