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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律師同行群都在流傳關于所在地開始實施“據實繳納社保”的消息。所謂“據實繳納社保”,就是指“根據實際收入作為社保征繳的計算基數”,它對應的是過往長期存在的“按照最低免征個稅的收入作為計算基數”。可以說,一旦真正實施“據實繳納社保”,個體律師的社保支出將會大幅增加。
為此,某博主專門制作了一張表格,方便大家對應進行計算“不同創收標準下大家實際能夠拿到手多少錢”。它的計算前提是律所管理費大約占30%,以此計算出,年創收10萬元,實際到手4.44萬,到手比例44.4%,如果是年創收100萬,則實際到手45.03萬,到手比例45.0%(具體大家可以點開下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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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張表以及它背后的計算邏輯,忽視了許多現實情況。葉律師跟大家一一道來:
一、管理費成本
一般律所所稱的管理費,其實并不全然是嚴格意義上的管理費,而是“增值稅+附加+管理費”,只不過為了方便理解簡化成管理費。譬如,律所與律師約定,律師費的20%作為律所管理費,80%是律師的提成,這里所稱的20%管理費,其實就包括了增值稅6%、城建稅+教育附加等(約)1%+律所管理費用13%。
現實中,一線城市合伙制律所管理費綜合成本一般在15%-20%,像表格中所稱“30%綜合成本”的律所極少。
二、律師身份
在針對律師進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中,一般有雇員律師(非合伙人)和合伙人律師(出資律師)兩種主體。特別注意,律師事務所 分所本身沒有獨立的 “合伙” 主體資格,分所層面的 “合伙人” 并非法定意義上的律所合伙人,只有經總所合伙人登記備案的律師,才屬于法定合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下文統稱“ 國稅發〔2000〕149號通知” )規定“ 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意思就是,合伙人律師的收入認定為經營所得,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而“ 國稅發〔2000〕149號通知”同時規定 “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雇員律師(非合伙人,一般指普通提成律師、授薪律師、實習律師),按照工資薪金(綜合所得),依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由“ 國稅發〔2000〕149號通知”不難看出,律師身份的不同,影響律師獲取收入的認定,對應的稅率和計算方式也不同。
三、辦案費用扣除
“ 國稅發〔2000〕149號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 ”。簡單來說,就是非合伙人律師在辦案中會產生很多支出,這些支出如果嚴格按照查賬計算比較繁瑣,所以規定直接以律師分成收入的30%計算辦案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扣除。
在2012年的時候,稅總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2012年第53號公告 )將30%調整為35%。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師不適用35%的辦案費用扣除。過往針對合伙人律師的計算比較簡單粗暴,采用的是“ 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 ”,然后直接進行經營所得計算,這明顯忽視了大多數合伙人律師“不僅是投資人,也是業務人員”的現實,所以 2012年第53號公告新增規定“ 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生與業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 ”
四、60000元/年扣減
對于合伙人律師和雇員律師,每年都有60000的“優惠”,只不過優惠的方式不同。
對于合伙人律師而言,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 合伙人律師能每年扣 6 萬基本減除費用。
對于雇員律師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這就是為什么實踐中許多律師給自己發5000元/月工資的原因(5000×12-60000)。
五、.三險一金的個人支出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由此可見, 個人繳納的 “三險一金”(養老 / 醫療 / 失業 + 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個人不繳費,談不上扣除。
六、專項附加扣除
關于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于設立 3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 》、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已有詳細規定,主要針對的是 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七項基礎,具體政策可以點開下圖看表。
考慮到每個律師的家庭情況不太一樣,所以不另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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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保
社保的繳納情況,理論上來說,應當根據律師的種類進行區分。按照當下現實情況,律師一般分為三類,第一是雇員律師(也就是我們說的授薪律師,當然在個人所得稅即社保征管/征繳語義中也包括實習律師),第二是純提成律師(也就是我們說的獨立律師);第三是合伙人律師。
雇員律師的社保繳納其實是沒什么爭議的,理論上是 單位16%+個人8%,當然單位的16%一般也是雇員律師的老板最終負擔。合伙人律師的社保征繳其實爭議也不大,一般是按照靈活就業參保。但爭議最大的是獨立律師的參保性質。
為什么獨立律師社保的參保性質爭議大?因為當下大多數獨立律師都是按照企業職工的最低檔次繳納社保,但當前司法實踐已經普遍接受了“獨立律師與掛證律所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人事領域的司法口徑,在這種情況下,再適用企業職工身份繳交社保便存在不當。
當然,現在也有一些地區開始針對獨立律師進行新的社保征繳政策。比如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在2024年發布《石家莊市律師協會關于律師行業繳納社會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稱“律所從業人員位于律師事務所建立勞動關系的,可根據個人實際情況,自愿選擇企業職工參加社保,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保,或按城鄉居民參加社保。”
那按照 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保,一般怎么交?我們以2024年深戶靈活就業最低檔來計算。一般靈活就業不像職工一樣交五險一金,而是養老+醫療必交,失業險可選,工傷、生育不能交,按照這個來計算:2024年最低檔(1-6月)計算基數為養老基數3523元/月,比例為21%,月付費739.82元,醫療基數6475元/月,比例為7%,月付費為453.25元;兩者合計月付費為1193.08元,年付費為14316.96元。
八、固定條件,進行對比
按照2024年深圳市律協官方數據(總創收120億,全市律師26983人),可推算人均年創收大約44.5萬元(當然這個數字其實是不準確的,因為沒有區分雇員律師和獨立律師)。我們按照44.5萬元/年的創收標準、20%的律所綜合管理費成本作為設定,看看實際到手能有多少。
設定一:2024年,年創收44.5萬,深戶非合伙人律師,社保參考為企業職工,據實繳納。
創收(開票)445000元,律所扣除綜合成本445000×20%=89000元,律師稅前分成收入為44500×80%=356000。
社保計算:個人部分: 356000×10.2%=36312元 /年 ;單位部分: 356000×21.2%=75472元 /年 ,合計111784元/年。
個稅計算:356000的稅前收入,扣除30%的辦案費用后為249200元,扣除60000元/年的綜合所得免征個稅部分、扣除36312元的社保個人部分,后為152888元,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16920,應繳個稅= 152888×20%?16920=13657.6 元。
有上面計算可見,理論上來說,一個44.5萬元年創收的深圳獨立律師(非合伙人),如果按照企業職工身份,據實繳納社保,實際年收入(到手)為 356000?111784?13657.6=230558.4 元。
設定二:2024年,年創收44.5萬,深戶非合伙人律師,社保按照靈活就業。
社保方面:深戶年合計14316.96
個稅計算:356000的稅前收入,扣除30%的辦案費用后為249200元,扣除60000元/年的綜合所得免征個稅部分、扣除3382.08元的社保可扣除部分(養老個人賬戶), 應納稅所得額:189200?3382.08=185817.92,應交個稅為185,817.92×20%?速算扣除數16920=20243.58。
全年到手 356000-靈活就業社保14316.96-個稅20243.58元=321439.46元。
設定三:2024年,創收44.5萬,深戶合伙人律師(暫時不討論44.5萬元能不能當上合伙人),社保按照靈活就業。
社保方面: 深戶年合計14316.96
個稅計算: 按照 2012年第53號公告的規定扣除辦案費445,000×8%= 35600元,則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445000×80%?60,000?14316.96?35600=246083.04元,應繳個稅 246083.04×20%?速算扣除數10500= 38716.61元。
全年到手:分成收入?社保?個稅=356000?14316.96?38716.61= 302966.43元 / 年。(對比一下非合伙人的 321439.46,瞬間發現合伙人似乎不那么香了 )
九、總結
根據上文所設定的規則,我們可以對表格做出更新,設定如下:1.時間節點:2024年上半年;2.地點:深圳;3.主體:深戶律師;4.創收50萬-100萬;5.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6.不考慮聘請助理;7.不考慮拆分收入。基于上面七個條件,我們可整理出以下表格:
(一)合伙人律師,靈活就業vs職工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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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合伙人律師:靈活就業vs職工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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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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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數字經濟與網絡犯罪辯護部顧問,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辯護,撰寫稅務犯罪文章數十篇,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辯護經驗,曾辦理多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涉及建設工程、成品油、制造業、財務咨詢、出口貿易、自媒體行業。同時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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