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倉一生態園2022年曾發生一起飛機墜毀事故,一名駕駛員和一名體驗飛行的乘客身亡。
2026年5月31日,澎湃新聞從遇難乘客的家屬向女士處獲悉,太倉市人民法院于5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定盛達通航、卓爾通航和海空雄鷹3家公司向死者家屬賠償人民幣共計2568001.5元,其中卓爾通航在盛達通航、海空雄鷹應賠償總額的20%即513600.3元范圍內與二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死者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卓爾通航明知盛達通航沒有經營許可,仍將涉事飛機出租給盛達通航存在明顯的過錯,但卓爾通航被判定不負有運營責任,且只需承擔20%責任,對此家屬方不能接受,他們將繼續上訴。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4年9月,江蘇省蘇州市太倉市人民法院對涉事飛行營地負責人管宇峰冒充軍人一案宣判,被告人管宇峰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24年10月,死者家屬方提起民事訴訟。
2025年,家屬方與事故相關被告盛達通用航空(蘇州)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盛達通航)、卓爾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卓爾通航)、海空雄鷹(江蘇)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空雄鷹)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4月27日立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卓爾通航將涉事飛機租賃給盛達通航,盛達通航、海空雄鷹、卓爾通航在事故中均存在過錯,因此,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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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涉事飛機的經營者是誰?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涉事飛機為盛達通航從卓爾通航租賃取得,該航空器為盛達通航擁有的唯一航空器。調查發現,盛達通航既未向局方咨詢有關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登記或備案事宜,也未獲得經營許可,且存在使用卓爾通航申請的空域實施運行、通過偽造卓爾通航申請文件獲得空域批復等涉嫌違法行為。
2022年6月20日,海空雄鷹航務主管接到盛達通航法定代表人發來的卓爾通航《關于使用江蘇太倉飛行空域的請示》(卓航字〔2022〕022號),遞交至相關部門并獲得批復,批準的飛行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經調查核實,該空域申請文件系盛達通航法定代表人仿照卓爾通航2021年12月17日江蘇太倉地區飛行空域申請件制作。在空域申請方面,盛達通航法定代表人偽造制作了《關于使用江蘇太倉飛行空域的請示》(卓航字〔2022〕022號),由海空雄鷹員工遞交并獲得批準。
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盛達通航系涉事飛機的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約定,盛達通航負責飛機運營期間的安全責任、機組配備、保險購買、維修適航及運行費用,且事故發生時飛機的國籍證、電臺執照均已變更至盛達通航名下。同時,海空雄鷹與盛達通航在案涉飛行的組織、實施、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深度交織,共同對航空器行使使用、控制權,應認定為共同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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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營地
法院認定,盛達通航作為飛機的承租人,對航空器具有占有使用控制權;海空雄鷹通過組織飛行、雇傭飛行員、主導飛行申報指揮、共享飛行利益等方式,對航空器亦進行了實際使用,二者共同構成本次飛行的經營者。據此,海空雄鷹與盛達通航應就向某某死 亡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卓爾通航是否存在過錯并應擔責?
判決書載明,本案中,原告方以卓爾通航存在無運行資質仍開展飛行活動、出借通航經營許可、跨區域運行未報備、安全責任與保險約定違規、文件管理失范等多項違法違規情形為由,認為卓爾通航主導的飛行報批行為是案涉飛行得以實施的關鍵前提,與飛行活動造成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關系。
卓爾通航則辯稱,運行合格證與經營許可證相互獨立,卓爾通航僅持有運行合格證且 已被暫停商業運行,涉事飛機已從其運行規范中刪除,不存在“無運行資質仍開展飛行活動” 的情形;022號空域申請文件系盛達通航偽造,卓爾通航對此不知情,被冒用不等于出借經營許可證;其在太倉的飛行活動已向湖北監管局報告,合法空域批復已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此后不存在“跨區域運行未報備”問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系預估金額,實際金額由保險公司評估,盛達通航投保時隱瞞真實用途,相關責任應自行承擔;其已按CCAR-91部規定履行租賃時的全部文件管理義務,盛達通航偽造公章的行為超出合理注意義務的預見范圍,故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其已證明實際經營人為盛達通航且盛達通航已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2021年12月17日,卓爾通航向軍方申請太倉飛行空域使用并獲得批準,申請的航空器為JA-600型固定翼運動飛機5架(機號B-103D、B-103E、B-103F、B-103G、B-122W), 飛行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盛達通航與卓爾通航簽訂《租賃(銷售)協議書》,約定卓爾通航將案涉B-103F飛機出租給盛達通航,年租金25萬元,盛達通航付清四年租金后取得飛機所有權,在此期間飛機的安全責任、機組配備、保險購買、維修適航及運行費用等均由盛達通航承擔。
飛機交付后,盛達通航利用卓爾通航申請的空域開展飛行活動;盛達通航在此期間未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卻使用案涉飛機從 事了部分商業活動。卓爾通航作為飛機的所有權人和空域申請人,對此應知卻未予提醒,其消極放任態度客觀上為盛達通航的違規飛行提供了便利。本案事故發生在2022年7月5日,雖已超出卓爾通航空域批復的有效期,且事故當日飛行所依據的空域批復 系盛達通航偽造卓爾通航申請文件取得,但卓爾通航在此前默 認、放任盛達通航利用其申請的空域從事違規飛行活動,客觀上為盛達通航、海空雄鷹持續違規飛行積累了操作慣性和風險。
卓爾通航的放任行為,客觀上增加此類違規飛行事故發生的風險,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民用航空器運行的高度危險性、卓爾通航的過錯程度以及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 的關聯性,法院酌情確定卓爾通航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該責任性質為過錯責任,與盛達通航、海空雄鷹基于經營者身份承擔的無過錯責任不同。盛達通航、海空雄鷹仍須對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卓爾通航在其應承擔的20%范圍內與二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澎湃新聞還注意到,事故中另一名死者機長張某,其家屬也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盛達通航賠償張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系在執行海空雄鷹的工作任務時發生事故工亡,張某與用人單位海空雄鷹已達成賠償調解協議;事發時系海空雄鷹向盛達通航借用飛機從事飛行,調查報告所載盛達通航未取得通航經營許可證、未進行非經營性通航登記備案、偽造申請文件取得空域批復等違法行為并非引發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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