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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23年,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月工資總額(應發工資)為10000元,構成包含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崗位津貼等。每月公司依法代扣個人社保部分800元、個稅200元,張某實際到手工資為9000元(實發工資)。
2024年社保繳費基數申報期間,公司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照張某實際應發工資10000元申報,而是按當地社保最低繳費基數4500元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張某查詢社保繳費記錄后發現異常,立即向公司提出異議。
公司辯稱:“社保基數應當按照職工實發工資計算,張某實發工資9000元,但公司參照本地最低基數4500元繳納完全合法,并未違反規定。”
張某認為公司嚴重侵害其社保權益,遂向當地社會保險稽核部門投訴舉報,要求責令公司按照實際應發工資10000元為基數補足社保差額,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件結果
社保稽核部門受理后依法調查,調取張某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個稅證明及公司社保申報記錄。經審理查明:張某月應發工資為10000元,遠高于當地最低繳費基數4500元,公司未按真實工資總額申報,屬于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理決定:社保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向公司下達《社會保險費責令限期補繳通知書》,責令公司在15日內按張某月應發工資10000元為基數,補繳2024年1月至今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差額部分(包含單位應承擔部分及個人應承擔部分,個人部分費用由張某配合交付公司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公司不服該行政決定,提起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一致認為:社保繳費基數的法定計算標準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應發工資(工資總額)”,公司以最低基數替代真實工資,違反法定申報義務。判決駁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維持社保部門的補繳決定。公司最終不僅補繳差額數萬元,還額外承擔了高額滯納金及行政處罰風險。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問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定義:社保繳費基數 = 應發工資總額,而非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而“實發工資”是應發工資扣除個人社保、公積金、個稅及其他扣款后的到手金額,絕對不能作為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明確規定:社保基數的計算口徑就是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應發工資(新入職按首月應發工資)。公司以任何理由按“實發工資”“基本工資”或“最低基數”申報,只要低于實際應發工資總額,均構成違法。
二、公司常見違法操作及法律后果
直接按最低基數申報:員工實際應發工資高于最低基數,卻一律按當地下限繳納。
拆分工資結構:僅按“基本工資”繳納,獎金、津貼、補貼等走私人賬戶或賬外循環。
混淆“應發”與“實發”:以實發工資作為基數,故意少報工資總額。
后果: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除限期補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若因基數不足導致員工工傷待遇、生育津貼、養老金損失,公司還需承擔民事賠償。
三、基數上下限規則(避免誤區)
社保繳費基數存在“保底封頂”原則:
下限: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 若職工應發工資低于該下限,則以下限為基數。
上限:當地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 —— 若應發工資高于上限,按300%封頂計算。
舉例說明:張某應發工資10000元,當地下限為4500元、上限為20000元,則應按照10000元如實申報;若應發工資為25000元,則按20000元(上限)為基數繳納。本案公司直接以最低基數4500元代替10000元,明顯違法。
四、法律依據(現行有效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無法享受社保待遇,有權要求賠償,相關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
特別提示:原部分失效規定(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廢止)不再引用,以上法條均為現行有效依據,各地社保稽核部門統一遵照執行。
律師寄語
對企業而言:社保合規是法定義務,切勿心存僥幸。任何以“實發工資”“最低基數”“賬外工資”等手段降低社保基數的行為,都將面臨補繳、滯納金、行政罰款甚至信用懲戒。隨著金稅四期和社保入稅數據比對日益嚴格,違規操作的風險呈指數級上升。建議企業主動按照職工上年度實際應發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規范薪資結構,依法足額繳納社保,既防范法律風險,也為人才留用建立長效信任機制。
對勞動者而言:社保基數直接關聯養老待遇、醫療報銷、工傷賠償、失業金及生育津貼。請務必定期查詢個人社保繳費記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或地方掌上12333APP),發現單位以低于實際應發工資的基數繳納社保,或者僅按最低基數、基本工資繳納,立即保留證據:勞動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個稅清單等。維權途徑: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保局/稅務部門)投訴舉報,要求稽核并責令補繳。必要時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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