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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起草了《佛山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jù)征求意見稿,在奧運會上奪得金牌的佛山運動員有望獲得80萬元獎勵。目前草案正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29日。
引人注目的是,草案對頂尖賽事設置了較高的獎勵標準。
依據(jù)第七條規(guī)定,參加奧運會、殘奧會的個人及兩人項目運動員,取得前八名可相應獲得80萬元、30萬元、20萬元等不同檔次的獎勵。這意味著登上領獎臺的運動員都將獲得實實在在的獎金。此外,若打破紀錄,還可按所得名次對應獎金的20%獲得額外獎勵。
對于兩人以上的集體項目(如球類),每名運動員可按個人項目獎勵標準的50%領取獎勵。
運動員身后的教練員也同樣受到重視。草案第十條明確,輸送教練員將按照所培養(yǎng)運動員獲獎金額的50%給予獎勵。此舉有助于調(diào)動基層教練選才育才的積極性,進一步夯實佛山體育人才儲備。
該獎勵辦法的覆蓋范圍也較為廣泛,不僅針對奧運會、亞運會等國際大賽,也包含了省運會、省中學生運動會、省殘運會等國內(nèi)和省內(nèi)賽事。
針對代表佛山參加省運會的運動員,草案第九條也制定了相應獎勵標準:獲得單項個人前八名者,可獲1.5萬元至2000元不等的獎金。金額雖不及國際賽事,但對青少年運動員及非職業(yè)選手而言,仍是一份重要的認可與激勵。
此外,草案還對領跑員、領騎員及相關保障人員的獎勵作了明確規(guī)定。例如,在省運會中,保障人員的獎勵總額設有上限,但個人獎勵最高可達8000元。這反映出對競技體育“團隊協(xié)作”價值的重視,強調(diào)金牌背后是集體努力的結果。
在申領程序方面,草案第十二條規(guī)定,獎勵申報須在取得名次的次年5月31日前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為規(guī)范管理,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也設置了相應約束: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若在訓練或參賽中出現(xiàn)興奮劑違規(guī)、違背體育道德等行為,將視情節(jié)扣減或追回獎勵。
總體來看,該草案是佛山推動“奧運爭光”計劃的具體舉措,也是對運動員辛勤付出的直接回報,傳遞出“讓奉獻者受獎、讓成績者得譽”的政策導向。
目前征求意見即將結束(截至2026年5月29日),社會各界如有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電話:0757-28780926,電子郵箱:fswgltjqsk@foshan.gov.cn
文件原文
佛山市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貫徹落實國家奧運爭光戰(zhàn)略,積極培養(yǎng)和輸送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獎勵我市運動員、教練員科學訓練、頑強拼搏、勇創(chuàng)佳績,并鼓勵我市有關保障人員積極工作,為佛山爭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體育比賽是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殘奧會)、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亞殘運會)、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殘運會)、廣東省運動會(以下簡稱省運會)、廣東省中學生運動會(以下簡稱省中運會)、廣東省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省殘運會)9類比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我市培養(yǎng)、輸送代表中國參加奧運會、殘奧會、亞運會、亞殘運會或代表廣東省參加全運會、全國殘運會獲得成績的運動員及其佛山市輸送教練員。
(二)代表佛山市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獲得成績的運動員(含領跑和領騎員)、教練員(含帶隊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和做出貢獻的保障人員(含領隊、科研、后勤、文化教師、醫(yī)務、訓練輔助人員等)。
(三)為佛山市代表團在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上增加獎牌和分數(shù)的運動員及其佛山市輸送教練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用于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和保障人員的專項經(jīng)費。
第五條 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省運會獎勵資金的主管單位,佛山市教育局為省中運會獎勵資金的主管單位,佛山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為殘奧會、亞殘運會、全國殘運會、省殘運會獎勵資金的主管單位,分別承擔相應獎勵資金的審核、報批及經(jīng)費支出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佛山市各訓練參賽單位的體育、教育、殘疾人行政主管部門為申報獎勵資金的初步審查單位,承擔獎勵資金申報的初步審查和使用監(jiān)管責任。佛山市各訓練參賽單位是獎勵資金的申報和使用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報、使用獎勵資金,承擔獎勵資金的申報使用責任。
第六條 獎勵辦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專業(yè)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辦法
第七條 參加奧運會、殘奧會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 個人及兩人項目獲得前八名的每名運動員分別獎勵8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9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
(二)兩人(不含兩人)以上項目(含球類集體項目)獲得前八名的每名運動員按個人及兩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獎勵。
(三)破紀錄的運動員按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20%增發(fā)。在同一個項目中,多次破紀錄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給予獎勵。
(四)獲多項名次的運動員按照運動員獲得名次(含破紀錄)獎勵資金進行累計。
(五)領跑(騎)員:按照運動員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可獲所領跑(騎)運動員的獎勵資金總和。
第八條 參加亞運會、亞殘運會、全運會、全國殘運會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參加亞運會、亞殘運會獲得奧運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8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5萬元、1.2萬元、1萬元、0.8萬元,獲得非奧運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按獲得奧運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獎勵。
(二)參加全運會、全國殘運會獲得奧運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6萬元、3萬元、2萬元、1.5萬元、1.2萬元、1萬元、0.8萬元、0.6萬元,獲得非奧運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按獲得奧運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獎勵。
(三)獲得兩人及以上奧運項目(含球類集體項目)前八名的每名運動員按所參加賽事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獎勵,獲得兩人及以上非奧運項目前八名的每名運動員按奧運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25%獎勵。
(四)破紀錄的運動員按所參加賽事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增發(fā)。在同一個項目中,多次破紀錄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給予獎勵。
(五)獲多項名次的運動員按照運動員獲得名次(含破紀錄)獎勵資金進行累計。
(六)領跑(騎)員:按照運動員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可獲所領跑(騎)運動員的獎勵資金總和。
(七)根據(jù)下一屆奧運會舉辦項目確定奧運與非奧運項目。
第九條 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的運動員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一)獲得單項個人、球類集體項目(按單項規(guī)程規(guī)定到賽區(qū)報到人數(shù)核準)前八名的運動員分別獎勵1.5萬元、1萬元、0.8萬元、0.36萬元、0.32萬元、0.28萬元、0.24萬元、0.2萬元。
(二)獲得單項兩人及以上項目前八名的每名運動員按個人項目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獎勵。省運會、省中運會球類集體項目各隊可根據(jù)運動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高低之比不超過2.5:1。
(三)破紀錄的每名運動員按第一名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增發(fā)。在同一個項目中,多次破紀錄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給予獎勵。
(四)為佛山市代表團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增加獎牌和分數(shù)的單項個人項目運動員按獲得單項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單項兩人及以上項目、球類集體項目的每名運動員按獲得單項個人項目前八名的運動員所獲名次獎勵資金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在其他賽事中已獲得獎勵的運動員不再重復獎勵。
(五)按照省運會競賽規(guī)程總則規(guī)定,為佛山市代表團增加分數(shù)的廣東省優(yōu)秀運動隊的正式運動員,按計入省運會的分數(shù)每分4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
(六)獲多項名次的運動員按照運動員獲得名次(含破紀錄)獎勵資金進行累計。
(七)領跑(騎)員:按照運動員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可獲所領跑(騎)運動員的獎勵資金總和。
第十條 佛山市輸送教練員按照所輸送運動員參加奧運會、殘奧會、亞運會、亞殘運會、全運會、全國殘運會獲得獎勵資金的50%獎勵,同一項目教練員獲得同一個項目獎勵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名次獎勵資金。獲多項名次的佛山市輸送教練員可按照運動員獲得名次(含破紀錄)獎勵資金進行累計。
第十一條 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獲得前八名運動員的教練員(含帶隊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和保障人員的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獎勵:
(一)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獲得前八名運動員的帶隊教練員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獎勵:
1.單項個人項目:按所帶運動員獲得獎勵資金獎勵;
2.單項兩人及以上項目:按所帶運動員獲得單項個人項目名次獎勵資金÷實際參賽運動員人數(shù)獎勵;
3.球類集體項目(教練員團隊人數(shù)按規(guī)程規(guī)定的報名人數(shù)予以核定)主教練員按所帶運動員獲得單項個人項目名次獎勵資金的3倍獎勵,助理教練員按主教練員獎勵資金的60%獎勵。
(二)參加省殘運會獲得前八名運動員的帶隊教練員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1.單項比賽:可獲所帶運動員中獲獎最多的運動員獎勵資金+30%×所帶的其余獲獎運動員獎勵資金。
2.集體項目(包括籃球、足球等,按規(guī)程規(guī)定的人數(shù)予以核定)主教練員按所帶運動員獲得單項個人項目名次獎勵資金的3倍獎勵,助理教練員按主教練員獎勵資金的60%獎勵。
(三)輸送教練員按所輸送運動員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獲得獎勵資金的20%予以獎勵,如有多名教練員共同培養(yǎng),可按帶訓時間長短、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四)保障人員按參賽運動員人數(shù)的20%核定獎勵人數(shù),按人均3000元的標準控制獎勵總額,由各訓練參賽單位根據(jù)保障人員服務時間長短、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個人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8000元,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在獎勵之列。
(五)為佛山市代表團參加省運會、省中運會、省殘運會增加獎牌和分數(shù)的單項個人項目運動員的輸送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資金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在其他賽事中已獲得獎勵的教練員不再重復獎勵。
(六)按照省運會競賽規(guī)程總則規(guī)定,為佛山市代表團增加分數(shù)的廣東省優(yōu)秀運動隊的正式運動員的輸送教練員按運動員獎勵資金的100%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獲多項名次運動員的教練員按照運動員獲得名次(含破紀錄)獎勵資金進行累計。
(八)同時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教練員、保障人員,以就高原則享受其中最高一份獎勵資金。
第三章 獎勵申報和發(fā)放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應當在取得名次的次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報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以通知、秩序冊、成績冊和獲獎證書等為依據(jù),按照比賽成績和相關人員實際情況,如實填報獎勵資金申報材料并在本單位內(nèi)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獎勵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包括申報獎勵資金基本情況,各類人員獎勵資金申報明細表等);
(二)本單位內(nèi)部公示情況說明;
(三)比賽通知、規(guī)程、成績冊、秩序冊、獲獎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四)教練員檔案資料、輸送證明等文件。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由獲得比賽成績的運動員(隊)的所在訓練參賽單位以公文形式將申報材料報所屬體育、教育、殘疾人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后,分別送業(yè)務對口的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進行審核,所需經(jīng)費納入年度預算申報。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劃撥到申報單位后,由申報單位依法納稅后發(fā)放至個人,相關稅費由獎勵資金申報單位代扣代繳。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獎勵對象屬于事業(yè)單位在編在職人員的,獎勵資金據(jù)實單列核增績效工資,僅用于當次分配。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使用獎勵資金時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各項財經(jīng)紀律,專款專用,不得騙取、克扣、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獎勵資金發(fā)放工作結束后,申報單位應將獎勵資金發(fā)放情況報業(yè)務對口的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須確保所提交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獎勵資金申請、發(fā)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guī)行為的,經(jīng)核實確認后,追回相應的獎勵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運動員、教練員及保障人員在訓練和參賽過程中出現(xiàn)違反賽風賽紀、違反反興奮劑工作、違背體育道德和精神等問題的,視情況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發(fā)放和管理接受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屬市級獎勵政策,各區(qū)可根據(jù)實際出臺屬地獎勵政策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內(nèi)容,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會同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佛山市財政局、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佛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整理:南都N視頻記者 陳斌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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