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發布的
《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
(GA/T 2372-2026)
新規將于6月1日起
在全國落地執行
從此告別“只看駕駛時長”的老辦法
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
三維立體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1.駕駛行為維度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
取證方式:交警主要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2.生理狀態維度
交通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駕駛員雙眼完全閉合≥2秒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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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軌跡維度
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下表中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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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疲勞駕駛
讓每一趟旅途都平安到達
來源:人民日報微信綜合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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