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一場礦難,最怕被講成“意外”。瓦斯不會自己開會決定爆炸,入井人數也不會自己變成一團糊涂賬。2026年5月22日19時29分,山西長治沁源縣通洲集團留神峪煤礦井下發生瓦斯爆炸,截至23日晚造成82人遇難、2人失聯、128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就這起礦難,筆者與北京知名律師李向安交流,聽取他從法律視角的專業意見,李律師認為:這次事故所涉及責任主體是多方面的,所涉及的法律責任也是多層級的。從涉及的有關責任主體范圍而言,必須追究有關涉事企業、有關企業責任人、有關政府監管部門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從法律責任的層級而言,必須從刑事、行政、民事三個方面狠狠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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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故后的混亂本身就很能說明問題。發布會承認,企業對作業人數統計不清,導致一開始通報人數極不準確。煤礦是什么地方?不是菜市場,不是臨時工地,是高瓦斯、高風險、高強度監管行業。誰下井、誰在崗、誰升井,本應像賬本一樣清楚。結果一出事,連自己井下有多少人都說不明白,這不是管理粗糙,是生命管理系統坍塌了。媒體還提到,留神峪煤礦給出的圖紙與實際不符,救援人員只能一個個巷道搜救;涉事企業2025年曾兩次因安全問題被行政處罰,問題包括入井工作服標識、急停保護、頂板支護等等。可以說,危險一直存在,這次量變達成質變而已。
這不是一句“痛心”就能掩蓋過去的事!一個煤礦此前被罰、被列入災害嚴重生產煤礦名單,最后把風險“養”到爆炸,說明安全生產在某些環節成了紙面功夫。檢查來時一套,生產時一套;文件上嚴防死守,井下卻漏洞成串。最可怕的不是瓦斯,是把瓦斯當作成本項,把礦工當作可替換數字,把監管當成例行簽字。李向安律師對我說:“一切責任事故,均為人禍”,這句話說得很絕對,很難聽,但這次必須聽。
所謂人禍,不是搶在調查組之前給誰定罪,而是承認事故背后一定有人的決定、人的失職、人的縱容、人的僥幸。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可追究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并造成重大傷亡事故,可追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對應的是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法律條文擺在那里,不是用來裝訂成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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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要保供,企業要賺錢,地方要產值,這都不是把人命押進礦井的理由,追責不能只抓幾個現場人員交差頂賬。真正該問的是:誰決定繼續生產?誰知道隱患還放行?誰對安全投入摳門?誰讓圖紙和現場對不上?誰把下井人數管成糊涂賬?誰對多次處罰后的整改驗收簽了字?誰檢查過、誰簽名、誰負責,這條鏈必須一寸寸往上捋。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已明確要查清查透事故原因,查清查透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和企業責任,并嚴查隱蔽工作面作業、安全監控造假、下井作業人數不清、違規分包轉包等問題。李向安律師說: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必須依據刑法第134、135、139條等有關條款規定,以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數罪并罰,從嚴、從重、從快追究涉案企業及企業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政府有關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從嚴、從重、從快追究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否則不足以平民憤。
刑事責任要硬,行政責任也要硬。安全生產法明明白白寫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擅離職守、逃匿,或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要給予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地方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若對事故隱瞞、謊報、遲報,也要處分,構成犯罪同樣追刑責。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還可以按罰款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處罰。李向安律師稱:在追究行政責任方面,必須嚴格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涉事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予以重罰,對有關企業責任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必須給予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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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師提醒,民事賠償不能變成冷冰冰的流程,必須給予受害人足夠的充分賠償,讓涉事企業承擔最高的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人的撫養費、贍養費、喪葬費、醫療費用、商業保險金、營養費、交通費、其親屬處理事故的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恤金等等有關法定賠償項目必須足額、及時賠償到位。法律規定“拒不承擔責任或者負責人逃匿的,最終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遇難者家屬要的不是幾句安慰話,不是會議室里的鞠躬,不是“深刻吸取教訓”的橫幅。他們要的是足額賠償、長期保障、真相公開、責任落地。礦工把命交給井下,企業不能把賠償當作成本核算里的小數點。
教訓是慘痛的,但亡羊補牢,未為遲晚。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對國家能源安全仍有很大分量。但越是支柱產業,越不能把礦工生命當燃料。中國需要能源安全,也需要生產安全;需要煤,也需要安全底線。一次特別重大的事故,砸碎的不只是一個企業的招牌,也是地方監管公信力、安全制度執行力和公眾信任。該停的礦要停,該關的企業要關,該抓的人要抓,該處分的干部要處分,該賠的錢一分不能少。別讓礦工在井下流血,家屬在地上流淚,責任人最后只是換個地方喝茶。李律師最后說:山西這起礦難,必須從刑事、行政、民事三條紅線嚴追到底,追不透,下一次警鐘就不是警鐘,而是另一聲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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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師:以無罪辯護、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稱于法律界,已成功辦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能力。其“弘揚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為人宗旨,贏得社會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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