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醉駕,害人害己
文明交通,拒絕 “酒” 駕
“就喝了一點!”
“離家近,幾分鐘就到!”
“晚上交警少,不會被查!”
“我酒量好,清醒得很!”
近日
祥云公安交管部門
漾濞縣公安交管部門
曝光9起酒駕違法交通行為
請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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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臺
案例一:黃某某,浙江省平陽縣山門鎮山門村人,2026年4月28日20時27分許,在彩云大道清紅路路口往東100米處,因飲酒后(呼氣式酒檢結果為68mg/100ml)駕駛機動車被祥云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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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某某,祥云縣禾甸鎮檢村人,2026年4月28日20時48分許,在彩云大道清紅路路口往東100米處,因飲酒后(呼氣式酒檢結果為47mg/100ml)駕駛機動車被祥云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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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楊某某,祥云縣祥城鎮臥龍社區人,2026年4月30日20時19分許,在彩云大道清紅路路口處,因飲酒后(呼氣式酒檢結果為38mg/100ml)駕駛機動車被祥云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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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楊某某,祥云縣祥城鎮楊貴村人,2026年5月1日20時34分許,在和諧大道祥云一中路段處,因飲酒后(呼氣式酒檢結果為71mg/100ml)駕駛機動車被祥云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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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6年4月3日21時34分,熊某峰駕駛車牌號為云LW**99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蒼山東路漾濞縣蒼山東路仁和廣場路段(漾濞檢察院門口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熊某峰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37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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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2026年4月3日21時42分,田某駕駛車牌號為云L5**65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行駛至蒼山東路漾濞縣蒼山東路仁和廣場路段(漾濞檢察院門口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段田某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47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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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2026年4月4日11時09分,蔡某元駕駛車牌號為云L6**KF的小型汽車行駛至石門關線0公里10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蔡某元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29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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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2026年4月17日21時06分,馬某源駕駛車牌號為云L5**56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甸平線(甸南-平坡公路)126公里20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馬某源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84mg/ 100ml,屬于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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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2026年4月25日22時21分,馬某駕駛車牌號為云LX**09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美翕線2公里200米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對馬某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23mg/ 100ml,屬于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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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里僅僅是一個警示信號
還沒出事≠不會出事
酒駕、醉駕的危害不言而喻
但總有人心存僥幸,過于相信自己
最終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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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酒后駕車闖紅燈“撞飛”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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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酒后駕車撞上路邊大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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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酒后駕駛摩托車與小車相撞后身亡
駕駛人還將會面臨法律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01
飲酒后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02
醉酒后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面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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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面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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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公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
酒駕、醉駕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
請務必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喝酒前,請自覺交出車鑰匙
來源:“大理交警”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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