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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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農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自2012年11月1日起入職廣西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在職期間公司為農某繳納了社保。
自2014年11月1日起,公司與農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向農某發(fā)《通知》,以農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農某繳納養(yǎng)老保險年限不足十五年。
農某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仲裁裁決不予支持。農某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yè)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本案中,農某在公司處從事賓館服務工作,于2023年11月3日年滿50周歲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農某在職期間,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農某繳納了社保,因此公司對農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不存在過錯。
公司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終止與農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農某要求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jù),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農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未達退休年齡且未享受養(yǎng)老待遇,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農某上訴主張,公司在明知我的年齡以及其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仍然與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于2023年11月3日年滿50歲,仍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勞動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單方面終止與我的勞動關系,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調整,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二審判決:簽無固定合同時未達退休年齡且未享受養(yǎng)老待遇,用人單位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公司以農某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與農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但因雙方于2014年1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農某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其未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故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向農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公司關于因農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公司向農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66565.79元。
申請再審: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合法,不屬于法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
公司申請再審稱,農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終止與農某的勞動關系合法。農某在職期間,公司已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農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是其自身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原因,并非公司過錯。
再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危萌藛挝粺o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農某在公司處從事賓館服務工作,于2023年11月3日年滿50周歲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農某在職期間,公司已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農某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因此公司對農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不存在過錯。
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終止與農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農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之規(guī)定,依法不應支持。
二審判決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判令公司向農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再審判決如下: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判決日期:2026年3月4日
案號:(2026)桂民再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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