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魏文藝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開門殺”事故中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司機和乘客承擔。此舉擴大了保險賠償范圍,解決了此前責任推諉、受害人獲賠難的問題。
天職國際保險咨詢主管合伙人周瑾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底層邏輯看,新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將駕駛人與乘客視同為對外賠償責任的一個整體,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因此針對受害人而言賠償責任更加清晰。在這一變化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更大了,除了之前的從車和從駕駛人的責任,還要覆蓋乘客行為風險。這相當于重塑了交通參與各方的責任邊界和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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