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撫養孩子既是父母的法律義務,也是必須承擔的責任。如果父親在孩子出生后離家出走,多年來未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怎么辦?《法治日報》記者從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依法審結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準許夫妻雙方離婚,并責令男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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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女士2011年身患重病,救治時腰部穿刺傷及脊髓神經,導致下身癱瘓終身殘疾。在社區關懷幫助下,她辦理了低保手續和肢體殘疾人殘疾證,殘疾等級3級。2016年10月,湯女士經人介紹相親認識了李先生,雙方于2017年5月在黃石市西塞山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此后住在湯女士父母家里。2018年2月,雙方生育一女。
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李先生因家庭瑣事與湯女士發生矛盾,離家出走至今,現已失聯長達7年。其間,李先生從未回家看望過孩子,更未支付撫養費,從未盡到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湯女士及其父母多次聯系李先生,對方拒絕接聽電話,之后他們再也聯系不上李先生。
因自身處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狀態,在李先生離家的7年時間里,湯女士和女兒完全依靠其年邁的父母照顧。2025年5月,湯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先生告上法庭,懇請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由其撫養女兒。
下陸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李先生缺席庭審。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多年來持續分居,女兒隨原告生活,女兒幼兒園階段原告花費保教費、學費等共計63620元。原告父母均有養老金,且均向法院表明愿意共同承擔撫養原告女兒的義務。原告女兒表示自己記事以來從未見過父親,其一直隨母親及外公、外婆生活。若父母離婚,她自愿跟隨母親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與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由于雙方不能相互溝通理解,原告與被告開始長期分居,且一直持續分居狀態至今,雙方沒有挽救婚姻的誠意和方法,勉強維系婚姻關系對雙方亦無益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故原告湯女士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原、被告所育婚生女現在已年滿7周歲,自出生后大部分時間跟隨原告及其父母生活,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顧,而被告長期離家未歸,一直未能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故法院認定女兒隨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關于原告主張的撫養費問題。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支付不以離婚為前置條件,由于原、被告分居后,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經濟相對獨立,基于公平的原則,未直接撫養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撫養費。結合黃石的平均工資標準、社會撫養費平均水平及在分居期間對子女的付出情況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獨自撫養孩子期間的撫養費6萬元。
此外,結合湖北省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數額,黃石市的生活水平以及平均工資標準的情況,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從2025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撫養費9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為止。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每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都牽動著公眾的目光。”本案承辦法官汪潞璐庭后表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優良家風倡導的是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本案原告系殘疾人,家庭條件較為困難,自婚生女出生不久被告便出走不歸。本案判決的意義不僅為未成年人的生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還充分肯定了殘疾人母親獨自撫養孩子的辛勞。更是向社會傳遞出一個明確的信號: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可動搖的底線,無論婚姻狀況如何,都不能成為逃避的借口。
“本案判決關注了婦女兒童的特殊需求,對未盡責父母的行為依法追責,讓‘幼有所養、弱有所扶’不再是一句空話,倡導了誠實守信、自立自強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了關愛婦女兒童、守護家庭責任的良好社會氛圍,對處理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汪潞璐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通訊員 尹君 陳鏡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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