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寫了篇小文,不成想“惹禍”了。文見
有人說:“人家寫標準呢,你添什么亂?就你能?你的起火誘因是什么鬼東西?能調查清楚嗎?光拽新詞兒,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哎吆吆,實話實說,禪哥即使是個“二半吊子”,扳手指頭算算,研究概念最起碼也20來年了。毫不夸張地說,我寫過的關于基本術語和概念的論文,那是超乎你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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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咱就論論,以短路為例,現在眾多《火災事故認定書》中所載明的“起火原因,其實只是火災過程中的“誘因結果”而已。拿結果當原因,這顯然是不對的。
現行的起火原因分類,采取的是列舉式,比如短路、過負荷、接觸不良吸煙、放火、雷擊、靜電等。觀察一下,這些所謂的“原因”,要么是現象,要么只是點火源,要么只是火災過程中的一個結果。
比如短路,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為短路時,認定書中往往只載明是短路引發了火災,卻并沒說明為什么會短路。這就出現了只定“近因”、不定“本因”的致命問題。
從火災成災邏輯來講,短路從來都不是源頭上的火災起因,它只是一類顯性的電氣故障結果。
為什么會短路?設計的問題、施工的問題、產品的問題、供電的問題、機械破壞、漏水、電線老化、老鼠咬破絕緣層等等,這些都是導致短路的可能因素,然而卻被調查者警察忽視。
短路是結果,結果前面必然有“誘因”。上述進水、老化、設計疏漏、施工瑕疵、動物破壞等情形,才是催生短路現象的根本緣由。可在實際出具認定書時,往往止步于表層結論,僅寫明起火原因為電氣短路起火,對造成短路的深層本源誘因疏于核查、不予明確認定。這合理嗎?
誘因查不清,起因少支撐,責任易偏移,預防必失焦,道理非常明顯,這才是我極力主張火災原因包括起火誘因、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這“三因”的關鍵所在。
可以說,陳舊的消防理論,已經制約了消防發展,影響了公平正義,造成管理失焦,進而導致火災多發。
當然,誰也不能怪誰,因為,理論創新總有個過程。隨著人們認知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理論必將代替舊理論促進發展。
我這些年講火災概念,講二元論,講火災三因,講四位一體和五元結構,四川、新疆、安徽、寧夏、內蒙古、武漢、哈爾濱、鄭州等等,眾多聽過我課的人都非常理解和支持。
我真心希望中國消防重視理論研究,加快理論創新,千萬別再抱著老調子試圖唱出什么新歌曲來了。
早餐。一會還要答辯。祝大家周末快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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