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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臨時管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的臨時管制,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的臨時管制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是指尚未納入國家管制目錄,已被納入省禁毒監控物質清單,具有成癮性、危害性,且存在被個人吸食、注射等濫用情形的物質。
第三條
臨時管制應當堅持有效、適度、必要原則,做好充分評估,依法依規開展,規范監督檢查,避免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第四條
臨時管制的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以下簡稱臨時管制物質)種類由省公安廳會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公布,并根據濫用程度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省公安廳根據臨時管制物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和臨時管制論證。專家委員會成員由醫學、藥學、法學、化工以及司法鑒定、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專家委員會對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進行下列風險評估和管制論證,并出具專家意見:
(一)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
(二)對人體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販運或者走私活動情況;
(四)吸食、注射等濫用情況;
(五)造成社會危害情況;
(六)其他需臨時管制的情形。
第六條
省內出現吸食、注射等濫用毒品化學結構類似物情況,省公安廳應當將該物質納入省禁毒監控物質清單,并交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第七條
省公安廳會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主管部門結合專家意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禁毒工作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確定合理適度的管制措施,必要時可以征求相關行業協會和經營主體意見。
第八條
省公安廳、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臨時管制物質及類似物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實時數據歸集、分析研商和執法聯動工作,適時通報濫用危害等相關情況。進一步強化省際聯動,加強涉臨時管制物質的情況互通、線索共享、執法聯動、案件聯辦等方面省際協作,探索形成治理合力,筑牢省際監管防線。
省公安廳應當建立臨時管制物質監測預警平臺,定期通報監測預警信息,提升濫用趨勢感知和預警防范能力。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個人吸食、注射和違反臨時管制規定銷售臨時管制物質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登記濫用臨時管制物質人員信息;會同宣傳、教育等部門加強臨時管制物質危害性宣傳教育,會同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濫用臨時管制物質人員的戒治服務工作。
國家毒品實驗室浙江分中心及市、縣毒品實驗室應當將臨時管制物質納入污水監測目標物范圍,加強監測、檢驗、鑒定工作。
第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臨時管制物質生產、經營等環節的監管,并根據國家、省禁毒工作要求和臨時管制實際,相應采取禁止網絡銷售、限制數量銷售、非處方藥零售實名登記等監管措施。加強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交易平臺的監督管理,督促平臺對藥品類臨時管制物質采取相應管控和處置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加強藥品類臨時管制物質濫用監測和濫用者治療保障,開展異常處方監測。醫療機構應當參照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用量,開具藥品類臨時管制物質處方,強化對相關藥品、藥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類臨時管制物質生產、經營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嚴格危險化學品類臨時管制物質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許可工作,加強相關企業的監督檢查,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類臨時管制物質道路水路運輸環節的監管,強化運輸企業監督管理,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電子運單填報和動態監控,水路運輸企業落實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許可,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落實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報告等制度要求,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含臨時管制物質獸用藥品的生產、經銷環節的監管,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使用環節的監管,防止以獸用名義取得后供人濫用。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存儲涉臨時管制物質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涉臨時管制物質的餐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做好采購、使用、貯存管理,防范流失。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鼓勵發動外賣騎手向公安機關舉報可疑行為。落實《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相關要求,查處向未成年人銷售“笑氣”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生物制藥等單位研發、生產、購銷、儲存、進出口臨時管制物質的,應當建立并執行登記制度,記錄物質名稱、數量、生產企業、供貨人、購買人、購買和銷售日期、流向等信息,發現異常情況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布臨時管制物質銷售廣告信息或者提供交易幫助支持的,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不良內容監控預警機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開展常態化巡查,發現違反臨時管制規定銷售或發布廣告信息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涉案線索的核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要結合實際,調整優化場所資源,利用專業技術力量,為濫用臨時管制物質人員提供戒治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濫用臨時管制物質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納入基層治理體系,縣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應當將該類人員納入管理幫扶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戒治服務措施,勸導和幫助其前往相關醫療機構或場所進行自愿戒治。用工單位要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該類人員的幫助教育,落實戒治措施。
未成年人濫用臨時管制物質,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屬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臨時管制種類
附件
浙江省未列管成癮性有害物質臨時管制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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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種類包含其可能存在的鹽類、立體異構體及其鹽類。
內容來源:浙江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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