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誘惑背后,往往暗藏詐騙陷阱。謊稱有車輛抵押的賺錢門路,以高額利息分紅為誘餌,何某甲在短短兩個月內,從朋友何某乙手中騙走15萬余元。這些錢并未用于所謂的“生意”,而是被他悉數用來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近日,何某甲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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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因無力償還欠款,找到朋友何某乙,聲稱自己正在從事車輛抵押收取利息的生意,獲利穩定。何某甲謊稱,眼下剛好有一輛車要抵押,問何某乙愿不愿意一起做這筆“收車抵押賺利息”的買賣。何某乙信以為真,見有利可圖,便通過微信向何某甲轉賬10萬元。何某甲滿口承諾,每月會將車輛抵押的利息分紅按時發給何某乙。
然而,這10萬元一到手,何某甲轉頭就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日常花銷,根本沒有所謂的抵押車輛和利息生意。為了穩住何某乙,何某甲以“利息分紅”名義,先后轉賬給他8000元。嘗到甜頭的何某乙,由此對這門“生意”更加深信不疑。
次月,何某甲又因需償還個人欠款而故技重施。他再次對何某乙謊稱,有另一輛轎車要抵押借款,并把偽造的虛假證明發給了何某乙。出于對朋友的信任,何某乙再次通過微信向何某甲轉賬6萬元。這筆錢同樣被何某甲揮霍一空。
湄潭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15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提起公訴。縣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依法判處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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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熟人介紹的各類“穩賺不賠”“高息回報”的投資項目時,一定要保持清醒。首先,要核實項目的真實性,查看相關憑證、資質,不能僅憑對方一面之詞和幾張照片就輕易轉賬;其次,要警惕“短期高息”的誘惑,任何投資都伴隨著風險,遠超正常水平的利息往往意味著陷阱。一旦發現被騙,應第一時間報警,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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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湄潭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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