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5月14日電 (記者周歡)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單位)聯合印發《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通過建設全省招標代理機構管理系統,建立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制度,進一步加強對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管和懲處。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在統一信息登記方面,依托“數字發改”平臺和“江西住建云”平臺,辦法要求代理機構每年4月30日前必須確認經營狀態和人員社保信息,對未按時更新或確認的,系統將自動標注為異常狀態,并暫停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信息。在規范執業行為方面,辦法提出代理業務必須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該負責人必須從登記的從業人員中選取,對招標方案策劃、文件編制、開標評標組織、異議投訴協辦等全過程負責,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姓名。
此外,辦法提出建立“一代理一評價”量化積分體系,評價體系由基本信息、履約能力、不良行為三部分構成。評價結果每日自動更新并向社會公開,行政監督部門將根據評價分值實施差異化監管,評價分值較低的機構將被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 人民日報 》( 2026年05月1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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