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著死亡證明和司法鑒定書,卻無法證明我爸在醫院死亡。”
湖北居民姚高華稱,2023年3月,其61歲的父親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治療胃癌期間去世,他認為住院病歷真實性及診療過程存疑,與醫院發生糾紛。
后來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姚父電子病歷存在不完整,病歷集中修改、超時限修改等情形。2025年,湖北孝感市衛健委認定相關醫護人員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其中包括:姚父系“回家去世”,管床醫師“違規”為家屬開具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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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柱生前在接受治療 受訪者供圖
盡管相關人員被問責,但姚高華不認同其父“回家去世”等多個調查結論,起訴了孝感市衛健委,請求撤銷相關認定。
今年3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姚高華的訴請,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病危通知單在患者出院3天后創建”
姚高華介紹,2022年1月,其父親姚世柱感到胃痛,數月后在武漢同濟醫院確診胃癌。2023年3月6日,姚世柱因“胃惡性腫瘤”到孝感市中心醫院腫瘤1科住院治療,當月14日死亡。
“在結算費用時,我們發現,大量住院醫囑、護理記錄與我父親的實際診療過程無法對上號。”姚高華說,“由此,我們也對父親住院病歷的真實性、診療過程以及死因產生疑問。”自2023年4月起,他多次向孝感市衛健委投訴舉報,要求調查醫院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2023年5月,姚高華起訴了孝感市中心醫院,后因故撤回起訴。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醫院診療過程中形成的全部電子病歷進行了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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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誠實鑒2024電子鑒字第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 受訪者供圖
湖北誠實計算機司法鑒定所2024年5月出具的鄂誠實鑒2024電子鑒字第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經分析,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醫院就診期間的電子病歷數據存在如下情況:搶救記錄在病程時間之后8天進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6次;出院記錄在出院后63天進行了最后修改,共操作3次;病危通知單是在患者出院3天后創建,出院后12天進行最后的修改等。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姚世柱在孝感市中心醫院診療過程中電子病歷(數據)存在不完整,病歷集中修改、超時限修改,數據形成過程時間異常,醫囑、體溫前后臺數據不一致的情形。綜合多角度客觀分析后認定,電子病歷數據不具有真實性。
2024年7月,姚高華提交《關于孝感市中心醫院醫生、護士、行政職員涉嫌違法事項請求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當年8月23日,孝感市衛健委就此事立案。
孝感市衛健委2024年11月1日對涉事管床醫師李某某的電話詢問筆錄顯示,詢問人員問:“經湖北誠實計算機鑒定姚世柱的電子病歷,其中有修改的痕跡,請問您是否修改過姚世柱的電子病歷?”李某某答:“我記不清楚了,應該沒有改。”
醫院相關人員被問責
2025年3月2日,孝感市衛健委作出《行政履職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向姚高華通報了此事的調查及問責情況。
關于診療行為:腫瘤1科護士喻某存在錄入《住院患者病情評估表》錯誤問題;李某某存在未按規定取消消化內科和綜合ICU會診申請等問題,存在違規補記“腹穿記錄”行為。關于電子病歷:李某某存在超時補錄主任和主治醫師查房記錄、使用其他醫師工號修改出院記錄、違規修改搶救記錄等行為;腫瘤1科存在超時限歸檔患者紙質病歷的問題。
此外,李某某存在違規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行為,醫院存在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療糾紛的問題。
《答復書》稱,“排除相關醫務人員篡改、偽造患者電子病歷情形,查實醫院腫瘤1科存在未按規定填寫、保存患者病歷情形,李某某未按規定填寫患者電子病歷的違規行為,但相關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2025年2月,孝感市衛健委先后對醫院和李某某作出警告、罰款2.1萬元,警告、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醫院依規對其他相關人員予以處理。當年3月,醫院給予腫瘤1科主任瞿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其主任職務。
姚高華對此申請行政復議。他認為,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紙質病歷等證據,涉事醫護人員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違法行為,而非被衛健委認定的“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的輕微違規;衛健委未正確適用法律,處罰畸輕。
2025年10月,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答復書》中“中心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未按規定填寫、保存患者病歷的行為”等答復內容,撤銷《答復書》中“相關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等答復內容。
對于相關爭議,《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在相關鑒定機構未對中心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的違規行為與患者死亡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直接認定相關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依據不足。”
《死亡證明》被認定“違規開具”
姚高華稱,他最初看到《答復書》中“李某某存在違規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行為”這一內容時,感到困惑:“人在醫院死亡,開具死亡證明也無明確的時間限制,具體是哪里違規?”
“父親去世后,我們對醫院的診療過程及死因有異議,與醫生發生爭吵。去世當天,醫院并沒有開具死亡證明等材料,我們先把遺體運回隨州老家,辦理了后事。”姚高華說,2023年4月17日,他們找醫院補開了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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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受訪者供圖
姚高華提供給記者的編號為SYSY20230417002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姚世柱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14日11時20分47秒,死亡地點為衛生醫療機構,死亡原因為“腹腔轉移惡性腫瘤”。這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蓋有孝感市中心醫院死亡醫學證明專用章,簽發醫師為李某某。
2025年5月8日,孝感市衛健委作出的另一份《行政履職答復書》對“違規開具《死亡證明》”做了更為具體的描述:“患者姚世柱回家去世的一個月后,醫師李某某為家屬開具《死亡證明》,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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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衛健委《行政履職答復書》 受訪者供圖
2025年9月,姚高華撥打12345熱線投訴稱,“我不理解‘違規開具’是指30日后給我父親開具死亡證明不合理,還是不認可該死亡證明的真實性”,希望孝感市中心醫院就此事做出合理的解釋,并給予書面答復。
姚高華對記者表示,“維權的前兩年,包括此前民事訴訟鑒定質證期間,院方并未否認我父親在醫院死亡的情況,也未否認《死亡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023)鄂0902民初3162號案件《鑒定質證筆錄》顯示,2023年7月24日,原告姚高華等人提交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據六)等6份證據,申請對被告孝感市中心醫院與姚世柱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進行鑒定。審判員詢問被告對上述鑒定材料有無異議,被告答復:對證據六無異議。
死亡地點存爭議
2025年10月20日,孝感市中心醫院作出《復函》稱,經查閱患者院前急救及轉運相關文書、收費記錄等資料,確認姚世柱未在該院院內死亡。
《復函》稱:“2023年4月10日,您方到我院申請為姚世柱補開死亡證明。但是姚世柱在家中去世,不符合我院開具死亡證明的條件,因此管床醫師當場拒絕補開申請。后您方家屬找到科主任瞿某某請求通融。瞿某某未嚴格執行國家及醫院關于死亡證明開具的規范要求,違規指令管床醫師開具了死亡證明。”
另一份署名“孫某”、無落款日期的手寫材料稱,其系當時值班護送患者的人員,“患者當時病情危重,有生命體征。家屬同意相關內容并簽字后,予以呼吸機輔助呼吸轉運。”
關于父親“在家中去世”的說法,姚高華無法接受,“我父親死亡當天,多位親屬、醫護人員、父親單位領導,均現場見證了他在醫院病房死亡。”
相關文件顯示,李某某因“個人原因”于2024年6月從孝感市中心醫院辭職。截至發稿時,記者暫未能聯系上李某某。
一份蓋有“曾都區府河鎮神龍寨村村民委員會”公章,落款日期為2025年9月17日的《證明》稱,“茲有我村已死亡人員姚世柱,其家屬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11點多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打電話告知本村喪事操辦人員,姚世柱已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死亡,讓喪事操辦人員在隨州老家購買棺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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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證明 受訪者供圖
5月14日,神龍寨村村支書余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上述《證明》由他經手出具。“當天上午11點多,姚高華給我打電話,說他父親在孝感的醫院死亡,詢問能否(將遺體)拖回來,我說可以,他們下午一兩點到老家。”
姚高華稱,由于死亡證明的合法性被否定,他至今還未能給父親辦理銷戶。
起訴衛健委:《死亡證明》被法院采信
姚高華介紹,此前,他針對孝感市衛健委2025年先后出具的三份《行政履職答復書》,分別提起了三起行政訴訟。其中兩起案件一審敗訴,另一起尚未宣判。
2025年9月,姚高華向孝南區人民法院起訴孝感市衛健委,請求撤銷被告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履職答復書》;判令被告對他舉報投訴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姚高華訴稱,被告關于《死亡證明》的答復與事實嚴重不符,電子病歷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出院狀態為死亡,而被告卻稱“患者回家去世”;司法鑒定報告明確載明電子病歷的修改痕跡,可證明醫院偽造、篡改病歷,被告卻否定鑒定結論,涉嫌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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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入院信息表.csv”與“住院病案首頁”紙質病歷復印件對比表 受訪者供圖
鄂誠實鑒2024電子鑒字第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將“入院信息表.csv”與“住院病案首頁”紙質病歷復印件進行比對,存在多處不同:前者載明的出院情況為“死亡”,后者載明的出院情況為“其他”。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鄂誠實鑒
2024電子鑒字第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死亡證明》有異議,認為其不是在患者去世后及時、合規出具。
針對爭議性證據,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死亡證明》,有質證筆錄佐證,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案件鑒定質證筆錄,前后相互印證,予以采信;村委會證明沒有經手人及負責人簽字,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院前急救及轉運同意書》、隨車人員口供,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原告在其父去世后多次投訴、舉報孝感市中心醫院及其醫護人員隱匿、偽造病歷,被告受理后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多次進行答復,且在核實相關違規行為后,對該院及管床醫師均作出行政處罰,并責成該院依規對其他相關人員予以處理。被告基于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答復書》對原告投訴的問題逐一進行了答復,已履行了其相關法定職責。
今年3月11日,孝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902行初88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4月20日,姚高華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中表示,一審判決認對被上訴人履職過程中的程序違法、調查違法以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未予審查認定,其認為裁判結果與在案證據、法律規定相悖,依法應予撤銷。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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