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家不得擅自提高預付卡退卡手續費率
中國消費者報 劉浩
充值上萬元購買健身課程,退卡時卻被臨時告知要多扣10%的手續費。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一起健身服務合同糾紛,明確商家在無證據證明消費者違約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提高退卡手續費率。
據了解,消費者王女士在某健身機構購買了總價逾萬元的私教課及小班課套餐,并簽訂了服務合同,隨后又辦理了小班轉私教的補卡業務,再次支付2000元簽訂第二份合同。后因個人時間安排問題,王女士向商家提出退卡申請,而銷售人員告知其須扣除30%的手續費。
王女士表示,合同寫明退卡須支付20%的手續費,只有在消費者存在不當行為(如違反規章制度、影響會館運營等)的情況下才收取30%的手續費。王女士認為自己并未違規,商家此舉屬于不誠信經營,故希望商家按20%的比例收取手續費。
接訴后,浦東新區消保委立即介入調查。經核實,合同明確會員可無理由要求退費,但須按20%的比例收取手續費,并扣除已上課的課時費;如申請退費時發現有違反會員規章制度、影響會館正常運行等行為,則扣除30%的手續費以及已上課的課時費。
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合同。商家在王女士補簽第二份合同時,并未就退卡手續費的兩種不同情形進行充分告知,且無法證明王女士存在違約行為。
此外,浦東新區消保委依據《民法典》向商家釋法: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應終止履行。商家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堅持扣除30%的費用,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涉嫌違約。經調解,商家同意按照20%的比例收取手續費,并與消費者協商核算退費金額。
浦東新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健身、教培等預付式合同時,應仔細閱讀退費條款,尤其要注意不同情形下的扣費比例,以及合同變更時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如商家在履約過程中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或提出不合理扣費要求,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求對方按原約定履行或按合理比例退款。若與商家協商不成,要保留好合同原件、付款憑證及溝通記錄,及時向消協組織或監管部門投訴。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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