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應屆生入職簽實習協議,能認定勞動關系嗎?
工人日報訊(記者葉小鐘 通訊員廖桂峰 鐘州瓊)勞動者入職公司時仍為在校生,后與公司關聯企業簽訂了實習協議,在此情形下可以認定勞動關系嗎?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涉勞動關系確認的糾紛案。
該案中,黃某是一名在校應屆畢業生,于2024年2月應聘入職某科技公司。入職幾日后,黃某與第三人某裝備公司簽訂了實習協議,約定實習期限為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實習地點為第三人處。
實習協議簽訂后,黃某被安排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該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起向黃某發放工資,并自2024年5月起為其購買社保。
2024年5月的一天晚上,黃某在工作中不慎砸傷右腳,經診斷為右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等。2024年6月,黃某從高校畢業,與某科技公司、某裝備公司共同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廣東省南雄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裁決,認為黃某與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聊天記錄、社會保險參保憑證、工資薪酬發放交易明細、考勤記錄等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足以證明黃某與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此外,黃某與第三人簽訂《實習協議》后,雙方并未按照協議內容實際履行,且黃某的勞動時長及勞動方式不符合在校生校外實習的特征。黃某雖系在校生,但其以求職就業為目的提前參加勞動就業,提供和其他普通員工同樣的勞動時長及勞動,并接受某科技公司管理、獲得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符合勞動關系實質特征。因此,某科技公司主張以黃某在校生身份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等排除與黃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其與黃某從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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