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招投標的應該都遇到過這種情況:項目不錯,自己也有意向,但自身資質差那么一點,想著找一家公司組成聯合體一起投,結果翻開招標文件一看——白紙黑字寫著“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時候很多人會問:招標人這么寫,算不算違規?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但是要注意,這條說的是“不得強制”和“不得限制競爭”,并沒有說“必須接受聯合體投標”。也就是說,招標人有權根據項目特點,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所以,單純在招標文件里寫“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本身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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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么情況下算違規?
第一種,項目本身適合聯合體做,但招標人故意不接受。比如一個大型工程項目,既需要建筑施工資質,又需要設備安裝資質,單一企業很難同時具備。這種情況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等于把絕大多數有實力的企業擋在門外,涉嫌限制競爭。
第二種,為了排斥特定投標人。如果招標人明知某幾家潛在投標人只能通過聯合體形式參與,故意設置“不接受聯合體”來排除他們,這就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三種,政府采購項目中的特殊規定。政府采購項目中,如果項目適合中小企業參與,招標人不得以“不接受聯合體”為由,排除中小企業通過聯合體形式參與的機會。
作為投標人,怎么判斷合不合法?
一是看項目本身。這個項目是不是單一企業很難獨立完成?如果是,那“不接受聯合體”就可能不合理。
二是看招標人的真實意圖。是不是為了排除某些投標人?如果是,那就違規了。
如果你覺得某個項目的“不接受聯合體”設置不合理,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質疑,要求說明理由,這是你的權利。
總的來說,“不接受聯合體投標”這條規定,本身不違法。但如果這個設置沒有合理依據,或者明顯是為了排斥競爭,那就踩了紅線。碰到這種情況,先別急著放棄,看看項目是不是真的不適合聯合體做。如果是,那只能認了;如果不是,可以大膽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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