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深圳盈科律師事務所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以下內容基于幾年前一次公開課的部分內容的文字整理:
我先給一個結論,試用期解雇員工,90%以上公司敗訴的原因,是拿不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不是輸在解雇動作本身,而是從一開始就沒想清楚什么叫錄用條件。
很多HR在這個問題上的慣性思維是,只要合同里寫了試用期,公司就天然擁有較低的解除門檻,甚至覺得不需要太復雜的流程。
但司法實踐的真實邏輯恰恰相反,試用期解除不是寬松版本的解除,而是一個被限定適用條件的特殊解除路徑,法官審查的重心從來不在員工到底行不行,而在公司有沒有在入職之前就把錄用條件講清楚,并且在試用期內用客觀方式把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固定下來。
如果錄用條件是在解除時才被總結出來的,哪怕總結得再專業,也很難被采信。
所以真正專業的做法,是把錄用條件前置到入職環節,而不是等到解雇那一天才臨時補課。
一、錄用條件
那么,約定錄用條件要注意什么呢?
很多HR喜歡在合同或offer里寫一句符合崗位要求或能夠勝任崗位工作,這種話在內部管理中尚且勉強,在法庭上幾乎等于什么都沒寫。
法官要看的不是態度性描述,而是可驗證的結果性條件,真正可用的錄用條件,一定是崗位核心成果的拆解,比如在試用期內需要獨立完成哪些具體工作事項,達到什么程度,交付什么成果,由誰確認等等。
這些內容不一定非要全部寫進勞動合同正文,但必須通過崗位說明書、錄用條件確認函或入職確認郵件這些方式,在員工入職時讓員工以回復郵件或簽字的方式確認已知悉。
這一步在證據上的意義極大,因為它解決的是最根本的問題,也就是錄用條件是否在解除之前已經存在,而不是事后補寫。
二、試用期考核
錄用條件一旦前置,接下來考核怎么做就有了抓手,但這里又是大量公司容易走偏的地方,很多HR把考核簡單理解成打分,做表格,走流程。
實際上在試用期解除案件里,分數高低本身并不是核心證據,真正有用的是考核是否圍繞錄用條件展開。
也就是說,你考的東西是不是當初說好的那些東西,實操中我更建議把試用期拆成若干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圍繞錄用條件進行反饋,哪怕只是郵件形式的階段性評價,也遠比最后一張綜合評分表有價值。
郵件內容不用長,重點是把具體差距說清楚,比如哪項工作未達到預期,現階段表現如何,后續是否給予過指導或調整機會,這些內容本身并不是為了說服員工,而是為了在未來向法官證明,公司并不是突然認定員工不合格,而是持續、客觀的發現并記錄了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
所以我一再要求HR把試用期當成一個證據生成期來管理,工作安排要有留痕,階段反饋要有載體,最好是郵件或系統記錄,談話可以錄音,談話重點不要泛泛而談感覺不好,而是緊扣入職時已經明確的錄用條件,一項一項對應指出差距。
員工的回應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已經把標準和事實對齊過,這些材料在解除時不一定都要用,但一旦員工仲裁訴訟,這些零碎材料拼在一起,就會形成一條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鏈。
三、解除的時間節點
再往后走,就到了很多公司最容易翻車的時間節點問題。
試用期解除有一個極其剛性的前提,就是解除行為必須發生在試用期內,這句話聽起來像廢話,但現實中踩坑的比例非常高。
常見情形是試用期最后幾天才決定不留人,甚至最后一天才考核,內部審批一拖,解除通知在試用期滿后才送達,哪怕只晚一天,性質就會直接從試用期解除變成轉正后解除,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這個理由就廢了,當然官司就輸了。
所以在實務操作中,我通常會要求HR至少提前幾天啟動試用期評估程序,一旦判斷不符合錄用條件,立刻進入解除準備,而不是等所謂最后表現,解除通知的送達時間一定要卡在試用期屆滿之前。
四、解除理由:不符合錄用條件
而到了真正解除的那一步,很多公司又會犯一個致命錯誤,就是解除通知寫得情緒化或者概括化,喜歡用不符合公司價值觀、不勝任崗位這類表述。
這種話在內部溝通里沒問題,但寫在法律文件里是有極大風險的。解除通知一定要回到試用期解除的法定理由,也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解雇并不是HR的技術活,而是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偷懶,最后都會在法庭被放大。
法官并不苛刻,但他要看到的是,公司從招聘開始到解除結束,始終圍繞同一套清晰的錄用條件在運轉,而不是事后拼湊理由,只要你能做到這一點,哪怕員工確實很會維權,公司也未必會輸。
反過來,如果錄用條件是模糊的,過程是失控的,解除是草率的,那試用期三個字不僅救不了公司,反而會成為法官提高審查強度的理由。
這也是為什么我常說,真正成熟的企業,試用期不是用來隨意試錯的,而是用來提前把證據做扎實的。
最新!法院發布7個因員工過錯不支持二倍工資案例!| 勞動法庫
2026-05-10
拒絕公司輪崗安排算“嚴重違紀”嗎?高院這份裁定書說清了!| 勞動法庫
2026-05-10
重磅!法院公布7起勞動碰瓷案例!“碰瓷”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 勞動法庫
2026-05-09
員工四處借錢惹來債主大鬧公司,公司怒對其調崗降薪獲法院力挺!| 勞動法庫
2026-05-09
公司未繳社保,員工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有時效限制嗎?| 勞動法庫
2026-05-09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