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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復議”這兩個詞雖然只差一個字,但在法律上差別巨大。搞錯了,耽誤的是自己的權益。
今天這篇文章,就用最通俗的方式,幫您把這兩個概念徹底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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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針對的是評估報告。你認為評估機構把你家房子評低了,找原評估機構“重新算一遍”,這叫復核。
復議,也就是行政復議,針對的是行政行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你認為這個決定不合法,找上一級政府“告狀”,這叫復議。
一句話概括:復核管的是“價格對不對”,復議管的是“行為合不合法”。 復核找評估機構和專家,復議找上一級政府。復核走到專家委員會就結束了,復議不服還可以繼續去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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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評估報告,發現價格明顯低于同地段市場價,法律給你兩步救濟。
第一步,申請復核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指出具體問題——可比實例選取不當、面積計算有誤、裝修漏項等等。
第二步,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如果復核維持原結論,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由估價師及法律、規劃專家組成,鑒定結論是最終技術結論。
注意:專家鑒定意見出具后,評估這個環節就走到了終點。如果仍對補償金額不滿意,需要把矛頭從評估報告轉向補償決定本身,走復議或訴訟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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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后,這就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兩條路可擇一行使。
申請復議的期限是60日。根據《行政復議法》,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注意,60天是自然日,節假日不順延,錯過就真的錯過了。
復議不是走過場。復議機關會全面審查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評估機構選定是否合法、補償標準是否合規、征收程序是否到位,都在審查范圍之內。認定違法或不當的,可以直接撤銷或變更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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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復核不能替代復議。這是最常見的誤區。兩條路徑各有各的期限,互不代替,互不延長。等復核結果期間,復議的60日期限不中止。實踐中因等復核而錯過復議期限的案例比比皆是。
第二,期限刻在腦子里。復核10日,復議60日,行政訴訟6個月。權利不行使,過期就作廢。收到文件第一時間算期限,寧可早啟動,絕不晚一步。
維權不“上頭”,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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